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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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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0-52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0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4日

  (四)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11号英龙商务大厦29层会议室。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主持人:董事柴宏杰先生

  公司董事长孙波先生及副董事长张剑女士因公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了董事柴宏杰先生主持了会议。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9,144,5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8,843,8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0,6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9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6,988,6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43%;

  2、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顾明珠、唐江华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0-51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控赛格”)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10财保144号)。同方投资有限公司就其与公司《委托理财协议》仲裁一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公司价值584,350,880.70元的财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邮寄的仲裁申请书(2020京仲裁字第2257号)。仲裁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41)。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高新开发区玉清东街13159号(高新大厦909室)

  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控赛格价值584,350, 880.7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584,350,880.7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2020 年8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84,350, 880.7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除上述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定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最终结果有待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将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和积极应对该案件,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且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10财保144号。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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