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06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问题回复并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9月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公告(2020-039)》及《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审核意见,近期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现将反馈意见回复的修订稿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