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4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你公司2019年10月12日公告称,2018年初接受关联方无息财务资助余额3.31亿元,2018年底接受关联方无息财务资助余额42.38亿元。经查,截至2020年5月18日,你公司接受关联方无息财务资助余额为3.50亿元。
你公司接受关联方无息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本措施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涉及事项,已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系统学习。日后,公司将以此为戒,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