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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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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0-071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共计120,404,429.58元及利息32,002,146.54元、律师代理费17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判决,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长春通邑投资有限公司、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

  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长春通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13日,原告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与发包人长春通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为联合体牵头人,共同承包华为长春云数据中心项目部分工程。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协议》,被告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长春通邑投资有限公司在《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施工义务,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16日验收合格,被告长春通邑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结算金额及约定的利息,原告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经审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1民初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长春通邑投资有限公司、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1,223,118.15元人民币存款。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长春通邑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剩余工程款共计120,404,429.58元及利息32,002,146.54元(利息以295,404,429.58元为基数,按照年息4%标准,从2017年6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为32,002,146.54元,利息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在第一项诉请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华为长春云数据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70万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有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已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判决,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吉01民初34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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