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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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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0-098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2020年9月4日,公司取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申3362号),法院裁定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司已就该笔案件计提相应预计负债,继后期间,公司将继续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适用利率计提相应利息并确认预计负债,将对公司期后损益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公司委派律师将向法院积极进行主张。(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借款合同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3、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借款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2019年4月4日通过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获知公司涉及(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借款纠纷案。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法院”)(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在此之前未收到关于此案的任何文件材料。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9年4月4日与渝中区法院法官取得联系,于2019年4月8日前往法院调取该案卷宗,查阅到该案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民事判决书等资料,现场签收了判决书。公司法律顾问现场查阅渝中区法院法律文书邮寄单据显示,开庭之前渝中区法院将本案件法律文书通过EMS快递到公司原来的登记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路36号,联系人为王承波,联系电话为王承波电话,而公司登记地已于2018年3月变更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并进行公告,王承波于2018年12月10日已被拉萨市公安局拘留,邮寄单显示未能联系到联系人,邮件退回。渝中区法院遂将本案进行了缺席审判并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西藏发展、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146,297.96元及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38,209.93元,合计10,484,507.89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10,146,297.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逾期还款违约金;(2)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吴刚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诉讼费用共计84,707元,减半收取计42,353元,由本案五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就本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中院”)提起了上诉,并于2019年5月24日取得重庆中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2019渝05民终3840号)传票,确定该二审上诉案开庭日期为2019年6月3日。2019年6月3日,重庆中院就该二审上诉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诉讼,在法庭的组织下,各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证据,认为该案一审存在送达的程序性错误,公司没有收到相关传票等文书,但一审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另外该案件并非普通的借款案件,可能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经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依法逮捕,不应当继续由法院管辖审理,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依法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法院未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北京炜衡(成都)事务所律师取得了重庆中院关于该二审上诉案的第二次开庭通知,确定开庭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14:30。2019年7月22日下午,重庆中院对公司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件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法庭补充提交了归还部分借款本金的证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当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调减诉讼请求的金额。公司再次向法院陈述,该案件并非普通的借贷案件,可能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经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依法批准逮捕,不应当继续由法院管辖审理,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依法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2019年9月4日,公司通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重庆中院对本案出具的(2019)渝05民终3840号终审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民事判决;(2)西藏发展、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54,345.23元及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25,144.84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9,754,345.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吴刚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353元由案及五被告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277元由西藏发展承担。

  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并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了重庆高院出具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渝民申3362号)。重庆高院已受理公司再审申请,并将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是否予以立案。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司因该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案号为(2019)渝0103执14165号,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吴刚、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发展支付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9,754,345元。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7月17日、2019年7月24日、2019年9月6日、2019年12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2019-065、2019-068、2019-087、2019-088、2019-106、2019-145)。

  (二)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0年9月4日通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申3362号),主要内容如下:

  西藏发展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王承波、吴刚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公司额度借款合同》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无效,二审判决公司承担《公司额度借款合同》责任错误;二审法院没有依法将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西藏发展主张原董事长、总经理王承波以及原董事吴刚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签署《公司额度借款合同》,涉嫌经济犯罪,但提供的王承波与吴刚的拘留通知书复印件、《西藏发展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西藏发展关于公司前任董事长、总经理和公司前任董事、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刑事拘留的公告》仅能证明王承波、吴刚涉嫌刑事犯罪,但不能证明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本案有关,其证据缺乏关联性,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西藏发展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借款合同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杨淋诉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川化”)、西藏发展等九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相关资料(案号为(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仕远置商贸、三洲川化立即偿还借款金额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计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1日为17333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下午14:00。2019年11月19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获悉,因本案部分被告无法送达文书,法院将进行公告送达,本案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院另行通知。

  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一、(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一)主要内容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二)主要内容为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公司于2020年7月9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2020)川0113民初141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9时30分。

  公司于2020年8月6日通过法律顾问获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电话告知(2020)川0113民初1410号案件需要公告,将延期开庭,开庭时间确定后将重新寄送开庭传票。

  上述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7月11日、2020年8月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121号、2019-147号、2020-062、2020-083、2020-092号。

  (二) 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0年9月4日通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13民初1410号)、传票等材料。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13民初1410号)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杨淋于2020年8月4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德明、付智鹏、储小晗、李林、雷左治、郑玉芯、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为6586667元。法院认为,杨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德明、付智鹏、储小晗、李林、雷左治、郑玉芯、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65866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确定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9时30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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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2020年9月4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19)渝民申3362号),法院裁定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司已就该笔案件计提相应预计负债,继后期间,公司将继续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适用利率计提相应利息并确认预计负债,将对公司期后损益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公司委派律师将向法院积极进行主张。(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借款合同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3、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申3362号)、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13民初1410号)、传票等材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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