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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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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

  关于逾期债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上半年,前所未有的突发新冠疫情危机对国内经济社会各领域带来了严重的冲击,疫情期间百货零售业遭遇了销售极度萎缩、经营大幅亏损的巨大影响。面对疫情带来的严峻挑战,公司全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营发展,全面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肩负起国企的责任担当,努力克服困难降低影响,持续推动转型拓展与改革创新。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3亿元,同比下降81.90%;实现利润总额-1,808.69万元,同比下降115.0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06.19万元,同比下降136.78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的新收入准则,联营模式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报告期收入较以前年度大幅度减少。上半年经营亏损主要受疫情期间销售收入大幅下降、成本费用刚性及减免商户租金费用等因素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坚决贯彻执行北京市、海淀区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国企的责任和担当,坚持不停业、保供应、稳物价、扶供商、保稳定,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力保障门店安全正常运营,切实保障顾客和员工安全,积极参与周边社区的联防联控。落实好市、区政府相关政策,为中小商户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和费用,与供应商共克时艰。为降低疫情影响,公司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报告期获得疫情期间减免房租补贴3,810.88万元。

  报告期内,疫情因素对线下营销活动的开展带来极大影响,公司积极应对新形势、新变化,探索推进零售新业态、新模式,通过完善翠微购商城、扫码购、小程序、直播间等多种方式拓展线上销售渠道,积极研究拓展线上线下融合新模式。结合商圈改造规划推进翠微店、中关村店和鼎城店调整规划方案的制定,开展中关村店T11超市引进和甘家口邻里中心调整。公司于6月正式签约成为茅台酒直销渠道服务商,目前已陆续在翠微店、牡丹店和大成路店开展茅台酒直销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加快推动商业与科技融合的战略转型,持续推进收购海科融通的重大资产重组工作,重组事项已经2020年第28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有条件通过,公司目前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正式核准文件。继续拓展新领域多元投资,参股设立了北京核芯达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投资的新生活基金、蓝天基金正常运转。公司继续加强内控管理与规范运营,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力度,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线上销售效率,强化工程管控,落实安全保障。

  下半年,公司将坚持常态化防控和经营发展有机结合,切实抓好经营工作,稳定品牌、深挖资源、规划调整、拓展路径,完善提升线上营销能力,积极实践线上线下融合创新模式,积极探索零售业发展新政策、新业态。同时,加快公司商业与科技融合战略转型步伐,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持续拓展投融资渠道,做好各项协同与对接,推动公司经营稳定与长期可持续发展。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 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前述规定,我公司于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本公司与特定供应商采用联营模式进行合作(联营模式:特定供应商提供商品在本公司指定区域设立品牌专柜由公司营业员及供应商的销售人员共同负责销售。在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该商品仍属供应商所有,本公司不承担该商品的跌价损失及其他风险。在商品售出后,本公司和特定供应商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销售所得)。在原收入准则下,公司按照对最终顾客的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但在新收入准则下,由于该模式下公司在将商品转让给最终顾客之前不控制该商品,所以公司应属于代理人。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即“净额法”)确认收入。该项变化将导致本公司2020年度的收入、成本较以前年度有较大减少,但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营业毛利、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如本期按总额法,联营收入为1,143,620,969.13元,联营成本为985,102,386.35元;按净额法,联营收入为158,518,582.78元。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7

  债券代码:136299       债券简称:16翠微0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报告期门店变动情况:无

  二、报告期拟增加门店情况:无

  三、报告期末主要经营数据

  1、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注:我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准则规定,我公司联营模式下,公司在将商品转让给最终顾客之前不控制该商品,所以公司应属于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即“净额法”)确认收入。准则变化将导致本公司2020年度的收入、成本较以前年度有较大减少。若执行旧收入准则,2020年上半年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公司主营商品销售,主要客户为北京地区消费者。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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