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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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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临2020-053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12号)核准,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730,659,024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6.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99,999,987.5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76,006,105.81元。2020年3月10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2020]12332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2020年7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对海南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9艘在建油轮以造船合同买方主体变更方式转至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中远海运能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海南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海南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开户行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1”)、海南公司(以下称“甲方2”)与开户行(以下称“乙方”)、国泰君安(以下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360000100001302780,截至2020年8月17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440,400,000.00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资金”)。该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4艘VLCC原油轮、3艘苏伊士型原油轮、2艘阿芙拉型成品油轮共计9艘油轮对应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如将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以存单或通知存款的形式存放,应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或通知存款(以下简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各方不得对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或者设立任何能产生相似效果的权利负担,不得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乙方在依据前述约定对募集资金专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后,法律法规、有权机关及监管机构未要求保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丙方工作人员对甲方2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逸然、李冬,以及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更换的其他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上述人员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在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后的次月起,按月(每月15日前)通过邮件方式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性或者在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的要求向甲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且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募集资金专户并在接到提醒后未能补正的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如未在30日内予以补救,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在业务合作期间,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防止发生各种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议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不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协议其他方的利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协议其他方工作人员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费用报销或其他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不得向协议其他方工作人员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3)不得向协议其他方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

  (4)不以任何其他手段向协议其他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其他不正当利益。

  如协议一方违反上述条款的廉洁约定,协议其他方有权终止业务合作关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11、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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