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0-031”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244.044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龙建股份”、“被告”)通过电子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高速集团”)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关于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况说明》,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管辖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一)请求事项
1、撤回原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2、原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47,098,489元”变更为第一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委托第三方施工增加的工程费用合计人民币4,421.7981万元”;
3、原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0万元”变更为第二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3,230万元”;
4、增加第三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合计人民币592.2460万元”;
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8,244.0441万元(原诉请金额55,598,489元)。
(二)事实和理由
2011年8月,经过招标投标程序,高速集团与龙建股份签署《贵
州省清镇至织金公路土建工程施工第七合同段(YK44+140-YK51+700)合同文件》。
高速集团认为:
1、因龙建股份违约导致高速集团委托第三方施工增加的工程费用合计人民币4,421.7981万元;
2、逾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3,230万元;
案涉第七合同段工程开工时间为2011年12月23日,工期为731日历日,计划完工时间为2013年12月22日,实际完工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逾期646天,违约金每天5万元,共计3,230万元。
3、其他损失合计人民币592.2460万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报备文件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关于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