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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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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70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0-120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收到公司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03民初3328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公司子公司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谷”)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华讯科技、成都天谷等提起诉讼。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或立案日期:2020年6月19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深圳

  3、诉讼机构向成都天谷送达申请材料时间:2020年8月26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层和4层

  被告一: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37栋1楼及2楼靠西

  被告二: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俊晖

  住所: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沙岑路(竺桥工业园)

  被告三: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中路新亚洲商城1期6楼610室

  法定代表人:何雪妮

  被告四: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蜀新大道北一段1902号

  法定代表人:甘宇

  被告五:吴光胜

  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

  住址:深圳市

  被告六:项俊晖

  住址:深圳市

  被告七:冯军正

  住址:深圳市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3,800,000】美元,利息【35,536.90】美元,罚息【389,122.79】美元、复利【6,547.95】美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5月21日,后续罚息、复利分别以本金6,800,000美元、本金7,000,000美元为基数,以一年期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270BP的基础上浮50%的标准计算,计收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4)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抵押给原告的位于荆州开发区沙岑璐(竺桥工业园)1一7栋土地及建筑物(房产证号: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52177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502(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58693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

  (6)判令原告对被告四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望丛北路一段266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2018)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007453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

  (7)判令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向原告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101,053,722.30元。

  2、涉及公司子公司成都天谷有关的事实与理由

  (1)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且原告已经按约放款,被告一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综合授信合同》要求被告一支付该笔贷款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2018年7月13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与原告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合同》(编号:渤深分综(2018)第28号,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合同》”),第2.1条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总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叁亿元整。

  同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托收押汇协议》〈编号:渤深分出口押汇(2018)第4号,以下简称“《出口托收押汇协议》”,第1条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出口托收押汇额度为人民币叁亿元整(或等值外币),有效期自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第6.5条约定如押汇期限届满时相关出口托收押汇款项未获全部清偿,原告有权按照在相关押汇适用的利率加收50%对未还款项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2018年7月13日,被告一向原告开具两份《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书》。其中一份《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书》(托收业务编号:OC190080000015)押汇金额为6,800,000美元,押汇利率为6个月LIBOR+270BP,押汇期限自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7月19日;2019年1月23日,原告通过0750500100050707账户直接划转该笔款项给被告一,划转完毕,原告与被告一就该笔押汇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另一份《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书》(托收业务编号:OC190080000016)押汇金额为7000,000美元,押汇利率为6个月LIBOR+270BP,押汇期限自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7月30日;2019年1月31日,原告通过0750500100050707账户直接划转该笔款项给被告一,划转完毕,原告与被告一就该笔押汇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

  2019年7月15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贷款展期,并与原告、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展期协议》(编号:渤深分展(2019)第2号,以下简称“《借款展期协议》”),将《出口托收押汇协议》下向被告一发放的上述两笔贷款的到期日均展期至2020年1月10日,押汇利率为12个月LIBOR十270BP,根据选定的计息期由原告根据行业惯例在展期期限开始之前确定。《借款展期协议》第3条约定:“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则自逾期之日起直至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按照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在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但是,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仅向原告分别清偿上述两笔押汇款项下的部分利息,剩余利息及全部本金尚未清偿。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综合授信合同》、《出口托收押汇协议》要求被告一支付该两笔押汇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2)被告四将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望丛北路一段266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2018)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007453号)抵押给原告,原告就该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原告与被告三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协议(不动产)》(编号:渤深分最高抵(2019)第14号),约定被告二就被告一与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期间签订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的一系列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业务下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一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现被告一逾期支付《出口托收押汇协议》下两笔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就被告四提供的抵押物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望丛北路一段266号土地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相关担保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公告《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042)、2020年2月27日公告《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贷款逾期的公告》(2020-019))

  三、裁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接到应诉通知,目前尚未开庭。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835.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74%。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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