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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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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50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新点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新点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8月27日收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新点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6号,全文内容如下:

  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新点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年8月21日,你们签订《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就取得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或上市公司)股份事宜达成一致行动,共同作为受让方收购KINGSWAY INTERNATIONAL LIMITED(金威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国际)持有的华懋科技股份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同日,你们与金威国际签订《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受让49,228,2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9449%)、27,956,7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0551%)股份,以上合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约25%。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你们至今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提高规范意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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