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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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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延长化建 公告编号: 2020-053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诉讼不涉及金额,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均无影响

  2020年7月28日,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延长化建”或“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2020)陕0403民初1164号)、《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号)。2020年8月24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陕040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纯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纯权承担。

  一:本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纯权

  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主张的主要诉讼事实及理由

  延长化建于2020年6月22日召开了延长化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18项议案。刘纯权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决议应依法予以撤销。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四)被告主张的主要诉讼事实及理由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8项议案,全部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合法,会议程序虽存在与章程规定不尽一致的轻微瑕疵,但不影响投票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不属于法定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20年8月24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陕040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纯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纯权承担。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涉及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均无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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