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6月19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中》,以上公告中提及的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民初9155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0582民初9155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200,000元及利息,(以24,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原告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4,2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165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
鉴定费370,0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民初915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