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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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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18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6月19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中》,以上公告中提及的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民初9155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0582民初9155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200,000元及利息,(以24,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原告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4,2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165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

  鉴定费370,0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民初915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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