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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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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0-52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的电视剧《封神之天启》(以下简称“本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纠纷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已于近日首次开庭,开庭当日欢瑞影视针对以上纠纷对新文化提起反诉申请,反诉申请提交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29号第二十一法庭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被反诉人):新文化

  被告(反诉人):欢瑞影视

  4、诉讼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6年8月16日,原告(被反诉人)与被告(反诉人)签订电视剧《封神之天启》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下称“合同”)。之后,双方就本剧追加投资等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

  原告(被反诉人)认为,依照合同第5.1条约定,本剧由被告负责发行,如被告在约定期限达不到保底发行价目标,则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价格,向原告购买本剧3年发行权。截至约定期限被告未达到保底发行价目标,并于2020年4月8日要求解除合同第5.1条对原被告双方的法律效力,且要求原告退回已分配发行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明示违约,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视剧发行权购买款 14,478.00 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起计算,请求判令至实际支付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人)认为,依照合同第2.2.1条约定,本剧由被反诉人提供剧本,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概由被反诉人自行负责解决。此外,第5.1条约定由反诉人对案涉影视作品进行发行,并约定保底发行价及未能达到目标的处理方式。2017年9月21日,反诉人已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本剧尚未实现播出。由于该影视作品所依据的剧本系由被反诉人提供,故对于因被反诉人剧本原因造成本剧无法播出所造成的反诉人损失应当由被反诉人承担。综上,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提起反诉。因此,反诉人请求法院判令:(1) 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第 5.1 条发行保底及发行回购约定;(2)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款项人民币2,772万元;(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1.15亿元;(4)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律师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5、诉讼进展

  本案已于近日首次开庭,并计划于2020年9月15日再次开庭。

  6、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0年8月2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涉案金额总计为1452.48万元(剔除此次公告的涉诉金额),作为原告胜诉的金额为315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取得法院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各级人民法院判决为依据。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传票》【(2020)沪0110民初11404号】;

  2、新文化民事起诉状;

  3、欢瑞影视民事反诉状。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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