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4号)核准,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已公开发行3,3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总额为337,000.00万元,期限为6年。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714号),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税)后的余额333,630.00万元已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于2020年8月24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337,000.00万元,不含税发行费用为3,714.40万元,因此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3,285.60万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0年8月25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桂林银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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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为333,285.60万元,与上表中储存金额的差额为尚未从募集资金中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8月25日,公司与中信证券、桂林银行签订了《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0000013057900015,开户行:桂林银行南宁明秀路支行,截止2020年8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涛、杨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