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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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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0)056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暨《和解协议》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苏04民初40号关于原告吕超起诉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法律文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号。

  2020年8月11日公司与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吕超、薛桂凤(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主体”)签署了《和解协议》,就公司与补偿义务主体之间关于2017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发生的争议纠纷达成和解,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就业绩补偿诉讼与业绩补偿义务主体达成和解方案并签署〈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4民初40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吕超与被告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2020年8月13日,原告吕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超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56800元,减半收取计78400元,由原告吕超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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