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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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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报告期内,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全球经济疲软,不确定性因素频发,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经济环境和严峻的市场形势,公司经营管理层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及年度经营计划,坚持动力传动业务和触控显示业务双主业协同发展,加强两个事业部及相关子公司的专业化运作能力,按照所属行业专业化发展路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升运营效率;积极主动应对市场变化,实施“中高端客户、中高端市场”的经营定位,加强新客户的开拓力度,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增长;持续抓好各主营业务的技术研发、产品结构转型升级、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夯实管理;大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一)触控显示业务

  报告期,触控显示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小,行业进入景气周期。随着公司品牌大客户及优质客户服务战略的推进,触控显示产品订单执行情况优于预期;公司于2019年05月并购的子公司台冠科技处于快速发展期,所处中大尺寸触控屏及触控显示模组的市场空间广阔,发展潜力巨大,报告期台冠科技经营业绩实现了大幅增长,从而提升了公司整体业绩;报告期台冠科技CNC盖板玻璃自动印刷生产线项目实现量产并快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该产品除满足自身电容触摸屏产品制造需求外,依托已有成熟的客户资源,有效满足了市场客户需求,应用领域广泛,提升了公司盈利能力;子公司重庆台冠继续实施“触控显示一体化模组生产基地项目”,并为满足客户需求新增产线产能,新增显示模组、触控模组业务逐步上量,目前因产能尚未完全释放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贡献尚未显现;报告期公司通过资源业务整合,进一步拓展了触控显示业务上下游产业链合作,共享技术、经验和下游客户资源,布局触控显示领域新市场,形成了盖板玻璃、触控屏、显示模组及触控显示一体化模组的全产品生产模式,打造产业链的垂直整合供应能力,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解决方案能力大大提升。

  (二)动力传动业务

  报告期,受新冠疫情的冲击,汽车行业整体增速下降的情况仍没有明显的缓解,但从环比看,制造业供需两端不断回暖,消费市场持续改善,伴随各地促进汽车消费政策的持续带动,市场效果逐步显现,汽车行业总体表现好于预期。报告期,公司经营管理层紧紧围绕发展战略规划开展工作,积极推动复工复产,坚持技术引领发展,坚持自主创新,加大新品研发投入,夯实技术研发能力;通过产品结构不断改型升级以适应市场变化,进行市场拓展;积极主动应对市场变化,在继续强化传统市场领域同时,积极拓展动力传动新领域,实施“中高端客户、中高端市场”的经营定位,与优质客户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断提高市场份额,持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动力传动业务通过近年来产品结构转型升级及客户结构调整,报告期新产品逐步上量,业绩贡献逐步显现,动力传动业务较去年同期呈现稳步上升的发展态势。

  报告期,公司经营业绩实现扭亏为盈。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4,487.39万元、营业利润-8,63.89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了188.96%和88.8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7.3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103.03%。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堂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传动       公告编号:2020-060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08月1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0年08月22日(星期六)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公司办公楼506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董事7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董事2名;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朱堂福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于2020年08月25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0-062)同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0-063)于2020年08月25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确保子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公司从实际出发,同意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为全资子公司重庆蓝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和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合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资金额度内金额可以循环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于2020年08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出具的《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传动       公告编号:2020-061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08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0年08月22日(星期六)以现场会议方式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公司办公楼506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志兰女士主持,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该专项报告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0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传动        公告编号:2020-063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传动”)制定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04月23日核发的《关于核准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远智投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18号)文核准,公司向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3,693,69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3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1,999,997.69元,扣除承销费用(含税)人民币8,204,400.00元,实际收到货币资金人民币303,795,597.69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943,693.6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851,904.00元。此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06月04日出具了“川华信验(2020)第003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310,415,781.1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609,627.32元(其中包括扣除手续费用后利息收入25,410.73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台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冠科技”)与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雅宝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上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台冠科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1)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不直接产生营业收入,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2)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不直接产生营业收入,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3)支付本次交易费用及中介机构费用,不直接产生营业收入,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2020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均未变更。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0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5、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0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6、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60.96万元(其中包括扣除手续费用后利息收入2.54万元)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继续用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募集资金归还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关的贷款、用募集资金存单质押取得贷款等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备忘录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8月22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0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传动        公告编号:2020-064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08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确保子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公司从实际出发,同意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为全资子公司重庆蓝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机械”)和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瀚机械”)提供财务资助,具体如下:

  1、资助资金额度:向蓝黛机械、帝瀚机械合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下同)额度的财务资助资金,蓝黛机械、帝瀚机械均为人民币10,000万元,上述额度内金额可以循环使用,未还款金额累计均不得超过10,000万元。

  2、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3、资金使用费用:鉴于蓝黛机械和帝瀚机械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免于收取资金占用费。

  4、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公司根据蓝黛机械、帝瀚机械实际资金需要,可分次提供财务资助。

  5、资金用途:补充蓝黛机械、帝瀚机械短期流动资金及固定资产投资。

  6、公司董事会提请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协议签署、上述额度内款项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重庆蓝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9年12月04日

  (2)法定代表人:朱俊翰

  (3)注册资本:20,000万元

  (4)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B4号厂房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部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蓝黛机械100%股权,蓝黛机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情况:截至2020年06月30日,蓝黛机械资产总额为59,321.85万元,负债总额为58,755.66万元,所有者权益为566.18万元;2020年1-6月营业收入为12,685.24万元,净利润为-1,733.82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蓝黛机械于2019年12月新设立,2019年度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

  2、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2年02月13日

  (2)法定代表人:朱俊翰

  (3)注册资本:13,000万元

  (4)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

  (5)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汽车、摩托车、通用机械铝和铝合金铸造产品及机械加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6)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帝瀚机械100%股权,帝瀚机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帝瀚机械资产总额为22,435.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141.03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0,293.96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12,643.35万元,净利润为-3,472.0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0年06月30日,帝瀚机械资产总额为28,028.56万元,负债总额为18,546.53万元,所有者权益为9,482.03万元;2020年1-6月营业收入为6,140.05万元,净利润为-811.93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财务资助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为子公司蓝黛机械、帝瀚机械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基于确保对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被资助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融资成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子公司业务拓展,提升子公司生产经营能力,促进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全资子公司蓝黛机械、帝瀚机械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促进子公司业务发展,增强子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论证,一致认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五、其他

  鉴于公司向帝瀚机械提供财务资助资金使用期限为三年期已近到期日,本次拟审议通过的向子公司帝瀚机械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将替换2017年08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中确定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13,064.64万元,均为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特此公告。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传动        公告编号:2020-065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

  ■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传动”)子公司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变速器”)、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齿蓝黛”)、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瀚机械”)因与其部分客户存在票据付款和/或定作合同纠纷,前期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02日、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7月24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近日,公司陆续收到相关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民初169号)

  3、诉讼进展情况

  (1)诉讼请求变更情况:

  诉讼过程中,蓝黛变速器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就诉讼请求中诉讼标的额进行变更,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86,698.8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库存未使用产品及备件损失1,351,980.69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99,752.7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库存未使用产品及备件损失1,318,698.35元。”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蓝黛变速器货款3,399,752.7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285,756.69为基数,自2019年07月01日起至2019年0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08月20日至2020年03月2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以3,399,752.79元为基数,自2020年03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2)驳回原告蓝黛变速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47.61元,由原告蓝黛变速器负担12,450.04元,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32,09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民初170号)

  3、诉讼进展情况

  (1)诉讼请求变更情况:

  诉讼过程中,蓝黛变速器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就诉讼请求中诉讼标的额进行变更,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兑付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63.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兑付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50.4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蓝黛变速器支付票据款450.4万元以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68.9万元票据款的利息以168.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09月0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281.5万元票据款的利息以281.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0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2)驳回原告蓝黛变速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32元,由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三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民初171号)

  3、诉讼进展情况

  (1)诉讼请求变更情况:

  诉讼过程中,蓝黛变速器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就诉讼请求中诉讼标的额进行变更,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02,042.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库存未使用产品及备件损失997,355.11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88,844.2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库存未使用产品及备件损失997,355.11元。”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蓝黛变速器货款2,388,844.2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325,884.01元为基数从2019年01月01日起至2019年0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0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以1,062,960.21元为基数从 2019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2)驳回原告蓝黛变速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89.59元,由原告蓝黛变速器负担9,981.68元,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负担23,907.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案件四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1: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2: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

  被告3: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09民初1618号)

  3、诉讼进展情况

  (1)被告主体变更情况:

  鉴于被告1在庭审中举示《三方转账协议》,其已将本案货款及定作合同的相关义务转给被告2 ,依法应当由被告2及其总公司被告3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经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2和被告3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与被告1一起共同向原告承担货款、资金占用损失及未使用产品备件损失的支付及赔偿责任。

  (2)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蓝黛变速器与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于2020年06月10日解除;

  2)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蓝黛变速器货款133,550.53元,并从2019年01月01日起以133,550.53元为基数,在2019年08月19日之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08月20日之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3)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蓝黛变速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2元,减半收取为2,136元,由原告蓝黛变速器负担700元,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负担1,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案件五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民初224号)

  3、诉讼进展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帝瀚机械支付票据款112.00万元以及利息,其中42.00万元票据款的利息以42.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09月0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70.00万元票据款的利息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0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2)驳回原告帝瀚机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78.62元,由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六)案件六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民初225号)

  3、诉讼进展情况

  (1)诉讼请求变更情况:

  诉讼过程中,帝瀚机械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就诉讼请求中诉讼标的额进行变更,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91,716.3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56,579.5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库存未使用产品及备件损失454,584.78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交付货物的损失980,552.05元。”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帝瀚机械货款1,956,579.5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754,467.26元为基数,自2019年01月01日起至2019年0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08月20日至2019年12月27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以1,956,57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2)驳回原告帝瀚机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92.56元,由原告帝瀚机械负担15,271.85元,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20,82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累计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累计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

  1、若上述表格中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2、以上诉讼标的额及判决(调解)金额不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因上述案件部分尚在审理中,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判决或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统计相关资金占用损失费。

  3、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相关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赔偿库存未使用产品及备件损失及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若公司后期取得相关新增诉讼文件或诉讼进展文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针对公司子公司向相关客户提起诉讼事项,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合并报表中上述客户所对应的各类存货、应收账款等相关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按资产类别进行了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了相应的损失准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子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共计11件,公司子公司向相关客户提起诉讼的标的额合计约为3,653.65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括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相关人民法院已就其中9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民事调解,判决或调解赔付公司子公司款项共计2,614.31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判决公司承担相关案件受理费为5.56万元;公司子公司拟对部分案件提起上诉,部分案件还将进入二审程序;公司子公司与客户的部分纠纷案相关人民法院虽已作出一审判决或调解,但目前案件均未执行,具体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综上,暂无法准确估计上述诉讼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及执行情况,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相关项目进行进一步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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