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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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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9号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徳资管”、“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为维护公司利益,于2018年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以债务重组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股票代码600595)、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能源”)三名被告(以下简称“三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海徳资管与三被告协商调解,并于2019年1月分别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民事调解书》(2018)京民初162号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京0102民初40174号。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23日、2020年3月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86号)、《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04号)、《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03号)。

  由于三被告在调解期间未严格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债务重组补偿金的偿还义务,为维护公司利益,海徳资管已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三被告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海徳资管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豫01执167号》、《(2020)豫01执168号》执行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中孚实业、豫联能源所涉案件系集中至本院管辖涉执案件,债权人众多,且公司名下相关财产已被多次查封、导致本院对该公司名下相关财产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区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对于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标准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书》生效并执行后,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0)豫01执167号》

  2.《(2020)豫01执168号》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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