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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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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签署
沪光总部项目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33     证券简称:沪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3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签署

  沪光总部项目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投资的实施尚需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协议需在公司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后方能生效,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一、 项目概述

  为了巩固并提升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汽车高低压线束领域的领先优势,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满足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拟在昆山市张浦镇投资建设沪光总部大楼及生产基地、布局总部经济,进一步整合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职能中心,充分发挥总部经济协同效应。通过前期沟通协商,公司已与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签订《沪光总部项目投资协议》,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70.80亩,总投资约40亿,将分期、分阶段实施。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最终以相关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投资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为预估数,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进展,依据法规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 项目基本情况

  (一)协议双方

  甲方: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二)项目约定

  1、乙方将于2020年底前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启动“沪光总部项目”的开发建设,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人民币,预计项目总投资超40亿元,将分期、分阶段实施。

  2、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6年内,乙方的年销售新增额可达30亿元人民币,税收3亿元人民币。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土地成交之后与甲方签订相应产出监管协议,缴纳相应履约保证金(目前规定为总土地出让金额20%)。

  3、甲方将协助乙方合法办理包括环评、立项、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批事项。

  (三)土地批租约定

  1、地块位置:甲方同意乙方上市后将位于德国工业园桃园路西侧面积约100,549.20平方米,约合150.80亩(具体面积以国土局实测为准)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批租给乙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生产基地。将位于德国工业园桃园路西侧面积约13,333.40平方米,约合20亩(具体面积以国土局实测为准)的国有综合办公建设用地一副地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批租给乙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总部办公大楼。

  2、土地价格及使用年限:根据具体市级项目评审结果,按现行《昆山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政策相关规定确定土地价格及土地使用年限,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后,按合同条款履行。

  3、时间进度安排:甲方确保在完成市级项目评审后尽快将上述地块进行土地挂牌,并在乙方交清土地款及契税后1个月内协助乙方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地块交付条件:甲方应确保地块达到“五通一平”的水平(即通主要道路、电、水、排水、通讯及平整的地块)。甲方和国土局应确保迁移地块上所有现有的居民和占据者及所有附着物。

  5、其它约定: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10年以内不得将该地块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企业使用。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需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可以优先选择收回土地使用权。

  6、建设指标:乙方地块上建设厂房需符合昆山市国土局相关建设规划指标,目前规定:容积率≥1.0;建筑密度50%~55%;绿化率15-20%。

  7、建设时间:乙方承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签定正式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后9个月内开工建设,并且按国有土地相关规定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按约定期限开发建设完成,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国土局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 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主要为了在昆山张浦镇购置土地并新建沪光总部大楼及生产基地、布局总部经济,巩固并提升公司在汽车高低压线束领域的领先优势,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满足全球市场需求。

  本次投资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打造沪光总部经济,有利于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对公司具有积极的战略发展意义。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从长远来看对公司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四、 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2、本次投资事宜尚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需按规定程序设立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项目筹建过程中尚需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3、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达产时间、产值、税收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且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预计短期内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设立子公司以及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相关协议。拟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目前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在取得董事会授权后,公司将认真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确保注册手续的顺利进行,本项目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

  5、本协议中有关产值、税收贡献等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沪光总部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5333    证券简称:沪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2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93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1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2,53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2,900,943.4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629,056.6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2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578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于2020年8月12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注2: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南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南港支行”无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利,其上级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保荐机构、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同时出具《说明》,要求农业银行南港支行遵守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对其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注3: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甪直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甪直支行”无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利,其上级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保荐机构、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同时出具《说明》,要求交通银行甪直支行遵守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对其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龙飞、刘连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支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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