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9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3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536.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522.7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013.27万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7月2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亚验(2020)   1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已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并于2020年8月21日和2020年8月24日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和2020年8月24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013.27万元,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括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诚、甘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湖口支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