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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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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ST中南 公告编号:2020-079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南文化”)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 0281 民初1993号。该案件原告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被告为中南文化,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12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一、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经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一)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期内欠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按照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25.75个基点计算、逾期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25.75个基点再加收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25.75个基点再加收50%计算)。

  (二)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垫付款10,499,47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499,4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后再扣除100,721.03元)。

  (三)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422,895元。

  (四)对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蟠龙山路39号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43583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5,942,7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对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蟠龙山路39号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43583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411 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予以退回),由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面临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各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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