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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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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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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75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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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产相关的资质证书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的资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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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的具体工程类型主要为各类岩土工程和环境修复工程,均在公司可承包工程范围以内,不存在超过专业资质的业务承接情况。

  (四)发行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未拥有特许经营权。

  (五)使用他人资产或许可他人使用资产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租赁的主要房屋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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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与(日本)千田工程技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千田”)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千田所拥有的“用粉状固化剂的深层混合处理工法以及深层混合处理装置管路混合装置”(日本专利5646218号)技术向公司设定独占实施权,实施区域为中国国内,并以此为基础拟在中国申请专利。合同期间为从2017年3月20日起两年,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如果没有提出中止合同的书面文件,则合同期间延长一年,之后可以采用同样形式自动延长一年的合同期间。

  六、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建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的情况。因此,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建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剑波、武思宇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本人、本人的近亲属(指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本人、近亲属及相关企业”)目前不存在且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业务的情况,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在本人、近亲属及相关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持股5%或以上)之期间内,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人、近亲属及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收购、兼并、合作、合伙、承包、担任顾问等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

  (三)在本人、近亲属及相关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持股5%或以上)期间,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及相关企业”)自境内外获得任何业务机会,且该业务机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主要从事之业务或于其时所主要从事之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本人应立刻通知或促使相关企业立刻通知公司,保证公司较本人及相关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得该业务机会的权利,并将协助公司以本人及相关企业获得的条件、公允条件或公司可接受的条件取得该业务机会;如果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近亲属及相关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承诺将该企业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或股权进行转让,并同意公司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

  (四)在本人、近亲属及相关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持股5%或以上)期间,除非公司明确书面表示不从事该类业务或者放弃相关机会,本人将不再新设立从事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或对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控股子公司;如本人在上述条件下设立新的控股子公司,从事与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本人将同意公司保留适时以公允价格购买该等业务的权利。

  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且在本人、近亲属及相关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持股5%或以上)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本人承诺,如本人、本人近亲属及相关企业未能履行上述已做出的各项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同意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立即停止与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就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审议申请,并承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投赞成票。如因本人、本人近亲属及相关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关联交易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本公司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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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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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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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键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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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关联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为公司关联方,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

  2、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接受劳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向关联方采购劳务。

  (2)提供劳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向关联方提供劳务。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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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除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经常性关联交易。

  3、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担保。

  (2)关联方资金拆借

  2019年上半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岩智泊因流动资金需求向刘光磊借款25万元。截至2019年末,中岩智泊已全额向刘光磊归还25万元借款。

  4、关联方往来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

  (2)应付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

  5、关联方承诺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承诺的事项。

  6、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具有独立的业务运作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的业务、财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公司除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以及控股子公司中岩智泊向公司高管刘光磊借款用以补充流动资金以外,未发生其他经常性关联交易或偶发性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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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王立建直接持有公司26,617,257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6.5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王立建持有石家庄中岩1.16%的出资份额,石家庄中岩持有公司5,88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8.07%;此外,王立建还与吴剑波、武思宇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对公司行使表决权时,三方保持一致行动,若未经协商或者经过协商意见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时,吴剑波、武思宇同意无条件以王立建意见为准。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吴剑波直接持有公司13,305,656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8.26%,武思宇直接持有公司10,732,42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4.73%。综上,王立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立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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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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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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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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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发行人经信永中和鉴证的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如下:

  (下转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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