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3816 证券简称:中国广核 公告编号:2020-055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A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限售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229,424,625股,占公司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18.38%,占公司总股份的14.32%。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8月27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A股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81号)核准,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广核”或“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49,861,100股,并于2019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A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45,448,75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0,498,611,100股。其中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39,334,986,100股,境外上市外资普通股(H股)11,163,625,000 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包括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7,287,744,52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47,241,574股。

  公司已于2020年2月27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锁定期为6个月的限售股解禁,共计477,689,52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95%。有关限售股解禁详情见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包括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部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份,涉及本公司9名股东合计持有的7,229,424,625股股份,占公司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18.38%,占公司总股份的14.32%,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还有29,580,630,375股限售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8.58%。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健投资”)承诺:“1)就恒健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恒健投资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恒健投资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发行人收回,且恒健投资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恒健投资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承诺:“1)就中核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中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 战略投资者承诺。根据公司与7名战略投资者签署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之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约定,7名战略投资者承诺:获配股票的锁定期限为12个月,锁定期限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获配股票,也不会就获配股票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1.恒健投资承诺:“恒健投资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上述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在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下,恒健投资如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须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恒健投资方可以减持,且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①不存在违反恒健投资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②不存在下列情形:A.发行人或者恒健投资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恒健投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恒健投资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其中:①恒健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恒健投资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②恒健投资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③恒健投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恒健投资承诺将督促上述减持股票的受让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该等受让股份的减持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至恒健投资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恒健投资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恒健投资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恒健投资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 中核集团承诺:“中核集团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下股东,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上述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在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下,中核集团如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须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中核集团方可以减持,且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中核集团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中核集团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其中:①中核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中核集团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②中核集团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③中核集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中核集团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票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前述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中核集团承诺将督促上述减持股票的受让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该等受让股份的减持规定。

  自发行人A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至中核集团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中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中核集团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或安排,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或安排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8月27日。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部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份,限售期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229,424,625股,占公司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18.38%,占公司总股本的14.32%。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9名。

  4.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中国广核本次部分A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或安排;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部分A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4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