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尚未结案诉讼金额合计约258,488.50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主要诉讼案件系华创证券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令起诉,根据委托协议约定因诉讼产生的风险及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公司将依法合规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2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020年8月21日,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黔01民初216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意受理华创证券代浦发股票宝45号诉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该案受理后,公司涉诉金额达到交易所披露要求,应以临时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2020年公司主要新增案件华创证券(代鑫羊54号)、华创证券(代浦发股票宝45号)系华创证券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令起诉,根据委托协议约定因诉讼产生的风险及后果由委托人承担,预计对公司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现对近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其中前期发生的部分诉讼事项已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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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案件情况
1、华创证券作为原告提起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
(1)华创证券诉鹰潭市当代投资、王春芳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7年9月13日,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市当代投资”)与华创证券签订协议,向华创证券申请融入资金共计8,218万元。鹰潭市当代投资未按协议约定到期购回,华创证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3月30日,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2)华创证券诉许德怀、朱建杰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7年11月2日,许德怀与华创证券签订协议,向华创证券融入资金共计270.00万元。融资到期后,许德怀未按协议约定到期购回,华创证券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月15日,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3)华创证券诉朱建杰、许德怀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7年11月2日,朱建杰与华创证券签订业务协议,向华创证券融入资金共计730.00万元。融资到期后,朱建杰未按协议约定到期购回,华创证券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月15日,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4)华创证券诉新疆华建、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7年12月19日,新疆华建恒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疆华建”)与华创证券签订协议,向华创证券申请融入资金共计20,000.00万元。因新疆华建发生交易违约,华创证券向贵州高级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11月29日法院出具判决,支持华创证券主要诉讼请求。新疆华建、科瑞天诚提起上诉。
(5)华创证券诉领睿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9年2月20日、2019年2月27日和2019年3月4日,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睿公司”)作为其管理的3只基金的管理人分别与华创证券签订了三份《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委托华创证券办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因领睿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交收义务,导致华创证券替领睿公司垫资共计5,680.15万元。因领睿公司交易违约,华创证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8月29日,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6)华创证券诉美盛控股、赵小强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2018年1月15日,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控股”)与华创证券签订协议,向华创证券申请融入资金9,950万元。美盛控股未按协议约定到期购回,华创证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1日,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2、华创证券作为原告提起的其他诉讼案件
(1)华创证券代华青3号诉安徽省外经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华创证券系“华青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令,华创证券代表“华青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省外经建”)发行的面值3,000.00万元“16皖经03”债券。因安徽省外经建违约,华创证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支付“16皖经03”债券本金3,000.00万元、利息、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2020年1月19日,安徽省外经建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损害赔偿金计算标准部分的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2020年7月29,法院进行开庭审理,目前暂未判决。
此案系华创证券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令进行,因诉讼产生的风险及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预计对公司正常经营无实质影响。
(2)华创证券代鑫羊54号诉何巧女、唐凯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020]黔01民初1486号)
华创证券系“鑫羊5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指令,公司代表“鑫羊5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签订协议,向被告融出资金共计35,000.00万元。因被告违约且未履行保证责任,华创证券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指令,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6月4日,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3)华创证券代鑫羊54号诉何巧女、唐凯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020]黔01民初1512号)
华创证券系“鑫羊5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指令,华创证券代表“鑫羊5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签订协议,向被告融出资金共计30,000.00万元。因被告违约且未履行保证责任,华创证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6月4日,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鑫羊54号相关案件系华创证券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令进行,因诉讼产生的风险及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预计对公司正常经营无实质影响。
(4)华创证券代浦发股票宝45号诉当代文化、厦门当代资产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华创证券系“华创浦发股票宝4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指令,华创证券代表“华创浦发股票宝4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文化”)签订协议,向当代文化融出资金共计100,000.00万元。因当代文化违约且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承诺支付利息,华创证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8月20日,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该案件系华创证券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令进行,因诉讼产生的风险及后果均由资管计划出资人承担,预计对公司正常经营无实质影响。
3、管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管材公司诉定西市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原告宝硕管材与被告定西市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了《引洮供水一期定西市农村供水工程PVC-U管材第一标段合同文件》。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与供货货值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截止2017年8月10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13,778.14元,质保金3,517,257.60元,合计3,731,035.7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19年底被告支付了原告213,778.14元货款,但仍欠货款3,517,257.60元。管材公司向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4月9日,高新区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定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高新区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
(2)管材公司诉武邑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10月28日,原告宝硕管材与被告武邑县水利局签订了《武邑县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项目(C包第十七标段:扬水点至田间管道采购)货物采购合同书》(以下简称“购货合同”)。原告按照购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项目所需管材、管件,至2016年1月27日履行完全部供货义务。2016年1月2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部分发票1,745,283.10元。2016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拨付货款1,658,018.95元。2018年11月28日,衡水永信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制作《武邑县水务局的武邑县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项目(C包第十七阶段:扬水点至田间管道采购)结算审核报告》,报告写明该项目审定金额为1,852,050.66元,原告和被告分别盖章确认。被告尚欠194,031.71元,原告曾多次催要剩余货款,但被告始终无付款意向,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管材公司向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4月17日,管材公司收到高新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以其不是该合同管辖法院为由驳回管材公司的诉讼,管材公司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撤销高新区法院的裁定,指令高新区法院受理该案。2020年8月12日一审开庭,双方于庭后调解,高区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被告方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所欠货款。
4、管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情况
(1)管材公司与湖北金马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湖北金马塑业有限公司称2017年3月8日与被告管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前向被告提供价值为1,486,165.78元的PE100给水管材,被告收到客户该笔货物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又要求增加了供货数量,截止2017年5月,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价值3,121,690.53元的货物,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因此原告向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过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后于2020年4月7日做出判决,判令管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121,690.53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20年5月12日,该案执行立案,冻结了管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金额为312万元,管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将财产申报表寄送法院。
(2)管材公司与青海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青海宝塑管业有限公司称2013年4月1日与被告管材公司签订了《指定区域销售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在青海省范围代理被告销售被告生产的PVC管材、PE管材及其他配件。产品采购及付款方式为货款到供方账户后发货。2017年5月,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285.74元预付款,约定发货时间为2017年下半年,2017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但至今未能供应发货,货款也一直未退回,因此原告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过管辖权异议申请、驳回、一审、二审后于2020年8月份做出判决,暂未收到法院寄送的判决书。原告在2020年1月7日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管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金额为240万元。
(3)石雁民诉管材公司、汤阴县白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石雁民称2016年12月与被告管材公司、汤阴县实施全国新增50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办公室(招标人)、白营镇人民政府(业主)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建设汤阴县白营镇大付庄、戴村、东木佛、仝家庄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第二标段机井配套地埋管采购及铺设工程,合同价款为850,647.92元。2017年5月10日,管材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一份,将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义务转包给原告。原告垫付保证金和施工费用合计935,711.92元,减去原告应付被告管材款99,264元,尚未支付原告工程款836,447.92元,因此原告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二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此案经过管辖权异议申请、驳回,于2020年7月27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原告在2020年1月16日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管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金额为89.55万元。
(4)管材公司与保定市卓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保定市卓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称多年来为被告管材公司供应防腐法兰片、镀锌法兰片等产品,截止起诉前,被告管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0,430.88元未支付,因此原告向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于2020年8月21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主要诉讼案件系华创证券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令起诉,根据委托协议约定因诉讼产生的风险及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公司将依法合规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诉讼事项,上述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需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