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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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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5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10,968,000股,涉及1名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76.2876%。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08月25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44号”文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537号”文同意,公司股票于2017年08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36,000.00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7年12月,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最终向激励对象授予707.30万股限制性股票,2018年2月完成授予登记并上市,公司总股本由40,001.00万股增至40,708.30万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层面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被全部回购注销,其余未解除限售股份由于市场环境及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继续实施该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公司终止实施该激励计划,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被回购注销。全部股权激励限售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0,708.30万股变更为40,001.00万股。

  2019年10月,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最终向激励对象授予761.60万股限制性股票,2019年12月完成授予登记并上市,公司总股本由40,001.00万股变更为40,762.60万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股本总额为40,762.60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1,858.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156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904.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44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集团”)所做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川恒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2月25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川恒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就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前述内容以外,同时承诺:“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承诺

  川恒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将视情况进行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1)减持前提: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期限届满后,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自身安排减持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承诺

  川恒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就前述承诺部分内容变更如下: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协议转让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股价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价格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川恒集团就稳定股价事项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3日内,提出具体措施,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不会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本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控股股东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2)控股股东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控股股东承诺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当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份计划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2)当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时,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特别声明:川恒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前述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内容一致。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未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川恒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截至承诺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没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承诺出具之日起,在作为发行人控股东期间,非为发行人利益之目的,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承诺出具之日起,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将促使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若发行人认为其及/或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发行人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其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促使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其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促使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将退出该等企业;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其及/或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发行人认为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将亲自及/或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其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

  2、避免利益冲突承诺

  川恒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在开展业务时尽可能选择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以下同)不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以最大程度减少重复的业务合作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若经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师审核发现,发行人因与其及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选择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发行人利益受损,其将在确定该损失的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损失金额的现金赔偿,届时如其不履行该赔偿责任,则发行人可以在向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分红中扣除。”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

  3、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川恒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不向发行人拆借、占用发行人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若因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其均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特别声明:川恒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前述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内容一致。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

  (五)解决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

  川恒集团全资子公司澳美牧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美牧歌”)收购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磷矿”)90%股权,公司参股企业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磷矿开采、加工及购销,磷化工生产及相关产品购销,磷化工相关技术的咨询服务与转让,其他矿产资源加工和购销。澳美牧歌收购福泉磷矿,福泉磷矿的矿山开采及磷矿销售业务将与公司形成潜在同业竞争。为解决上述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川恒集团及澳美牧歌承诺如下:

  “1、澳美牧歌将在福泉磷矿的股权过户至澳美牧歌或其指定公司之日起36个月内,以川恒股份认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履行所需的程序后,将其所持有的福泉磷矿股权或资产转让给川恒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届时川恒股份明确放弃该受让权利,或收购澳美牧歌持有的福泉磷矿股权或资产事项未获得川恒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澳美牧歌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将澳美牧歌持有的福泉磷矿股权转让给独立的第三方,以消除本次股权收购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构成的潜在同业竞争情形。

  2、澳美牧歌将通过其福泉磷矿的股东地位,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证福泉磷矿在现有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从事与川恒股份构成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3、川恒集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川恒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川恒股份股东大会对涉及前述福泉磷矿股权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川恒股份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损失,川恒集团、澳美牧歌将给予川恒股份全额赔偿。”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根据承诺方的相关承诺及澳美牧歌收购福泉磷矿股权的进程,川恒集团及澳美牧歌将在2021年7月18日之前将其所持有的福泉磷矿股权或资产转让给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若届时本公司明确放弃该受让权利,或收购澳美牧歌持有的福泉磷矿股权或资产事项未获得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将持有的福泉磷矿股权转让给独立的第三方。

  (六)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受让的川恒集团控股子公司福泉磷矿持有的小坝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负债,川恒集团及关联方澳美牧歌承诺受让资产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现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1,400.00万元、1,400.00万元及1,400.00万元。利润承诺期内,若标的资产当期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川恒集团、澳美牧歌将对本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

  (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无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

  (八)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所做的上述各项承诺。

  (九)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08月25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1,096.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876%。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数为1人。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五)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表》;

  (三)《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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