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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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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22日证监许可【2018】1662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2019年4月1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9年7月12日结束募集,并于2019年7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该日起成立。

  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20日,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事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0年8月21日起,根据《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修订而成的《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募集的注册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目标日期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

  目标日期前,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3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对于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取得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连续计算,即自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成立之日起(含该日,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或申购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确认日起(含该日,对于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

  目标日期后,自目标日期的次一工作日起,本基金转换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并更名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均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赎回业务。(如某投资人于2039年申购的本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换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则不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可随时赎回)。

  本基金基金名称中的“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基金中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根据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2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成立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日

  34、目标日期:指2040年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招募说明书中所指“目标日期前”均包含该日,“目标日期后”不包含该日

  35、最短持有期限:指目标日期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为3年的锁定持有期限。对于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取得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连续计算,即自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成立之日起(含该日,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或申购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确认日起(含该日,对于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笔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业务)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目标日期前,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赎回。目标日期后,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变更前的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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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4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TMT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江源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嘉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聚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聚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农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来)、国泰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CES半导体芯片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CES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瑞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来)、国泰兴富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丰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信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CES半导体芯片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国泰CES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名而来)、国泰惠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研究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盈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合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聚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制造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宏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国泰致远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浩益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年2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年1月至1992年10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11月至1998年2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至2015年10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1998年3月至1999年10月任总经理,1999年10月至2015年8月任董事长。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年8月至11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华文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年11月起调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任职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2008年7月至2010年2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年3月至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任建投华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年2月至2017年11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7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年7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年5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负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2019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丁琪,董事,硕士,高级政工师。1994年7月至1995年8月,在西北电力集团物资总公司任财务科职员。1995年8月至2000年5月,在西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任财务部干事。2000年6月至2005年8月,在国电西北公司财务部任成本电价处干事、资金运营处副处长。2005年8月至2012年10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任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4年11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党委委员。2019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4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年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5年5月起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年6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年至2014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年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0年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兼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年1月至2016年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5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年8月至2006年6月工作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曾任支行副行长、部门副总经理。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工作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任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9月起先后任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年12月至2000年5月在Jardine Fleming India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年9月至2003年2月,在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年3月至2008年1月任JP Morgan Chase India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任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法律及合规部主管。2008年8月至2014年3月任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年3月17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首席执行官。2016年12月1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执行董事。2014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年2月至199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主任科员。1995年6月至2005年6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副总经理。2005年7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9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年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08年1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0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年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辉,大学本科,20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年4月至2002年12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1月至2005年7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任职于AIG集团,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2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年5月至2006年2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6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年3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倪蓥,硕士研究生,19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珞晏,硕士研究生,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先后任职于石油价格信息服务公司(美国)、德意志银行(美国),从事原油、美股等投资品种的交易策略及相关系统的研发。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在莫尼塔(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宏观研究员,从事宏观经济及全球投资策略的研究工作。2014年8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从事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研究以及专户产品的投资工作,任投资经理期间,负责研究、管理数只FOF策略专户产品。2019年8月起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任投资副总监(FOF)。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总经理助理

  委员:

  邓时锋:投资总监(权益)

  吴向军:投资总监(海外)、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孙蔚:研究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稽核监察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83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83只,QDII基金4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相关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6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2019年4月1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9年7月12日结束募集,并于2019年7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该日起成立。

  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20日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事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0年8月21日起,根据《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修订而成的《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目标日期前,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目标日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目标日期前,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的开始时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投资人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自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成立之日起3年后的年度对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目标日期后,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目标日期后,自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均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赎回业务。(如某投资人于2039年申购的本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换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则不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可随时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目标日期前,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申请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目标日期前,本基金设置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3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目标日期后,自目标日期的次一工作日起,本基金转换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并更名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均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赎回业务。(如某投资人于2039年申购的本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换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则不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可随时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1.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目标日期前,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赎回费用为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3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对于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取得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连续计算,即自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成立之日起(含该日,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或申购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确认日起(含该日,对于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

  目标日期后,自目标日期的次一工作日起,本基金转换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并更名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目标日期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由目标日期前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而来的份额以该份额转换前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81.42 =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400=9,501.3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501.3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目标日期前,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限为4年,赎回费率为0,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800=11,800.00元

  赎回费用=0.00元

  净赎回金额=11,80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800元,持有期限为4年,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1,800.00元。

  例:目标日期后,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限为45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50%,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6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360=11,360.00元

  赎回费用=11,360.00×0.50%=56.80元

  净赎回金额=11,360.00-56.80=11,303.20元

  即:目标日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60元,持有期限为45日,其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50%,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1,303.2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8项之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占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在不同大类资产中进行配置和分散投资,目标日期前追求基金资产的增值,目标日期后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一)目标日期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二)目标日期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目标日期前: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针对2040年左右退休的人群,根据目标人群随着风险厌恶水平、养老资产情况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效用函数,获得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下滑曲线,使得组合的风险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降低。并在下滑曲线的约束下,结合马科维兹均值方差模型,进一步形成各细分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条件的混合型基金。其中,“满足条件的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1)该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股票投资比例为60%以上(含);2)根据该基金的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每个季度末股票的投资比例均在60%以上(含)。

  (1)下滑曲线构建

  根据目标人群的个人特征(包括出生时间、退休年龄、预期寿命等)、风险厌恶水平和目标人群的经济条件现状及对退休生活的预期(包括目前的工资收入水平、其他养老资产情况、退休后养老所需资金的预计等)构建目标人群的效用函数。结合权益类和非权益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使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的原则配置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得到权益类资产在各年份的中枢配置比例,即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下滑曲线。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下滑曲线如下图所示:

  ■

  注:上图中的“2019年”指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成立日起至2019年底止,下表中同。“2040年”指2040年初起至本基金的目标日期止。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还可在下滑曲线基础上,根据对目前市场情况的把握及对未来市场风格的预测对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一定调整。本基金各年份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及中枢配置比例如下:

  ■

  (2)细分类别资产的配置

  在权益类资产下滑曲线的基础上,根据境内外股票、债券、商品、货币等大类资产的历史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资产间的弱相关性或负相关性关系,采用马科维兹均值方差模型,形成各细分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3)下滑曲线的调整

  本基金将持续关注上述下滑曲线影响因素的变动,并在必要时对相应参数的取值进行调整,并进而调整下滑曲线,以使下滑曲线能够持续最大化投资者效用。

  2、基金投资策略

  首先,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首先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子基金范围内,本基金利用基金管理人自主创建的基金数据库作为基金分析平台,结合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形成各子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定位,选择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的子基金构建基金备选库。

  在具体分析上,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子基金的风格特征稳定性、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业绩比较基准评价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和回撤情况等。定量研究方面,研究、考察子基金的规模、风险收益特征(如波动率、夏普值、最大回撤、信息比率等)、投资风格及稳定性、收益来源分解、久期、持仓结构、流动性特征等,并结合对基金经理的调研进行交叉验证。另外,调研还将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投研能力、公司环境、合规风控等方面进行基金管理人分析。

  其次,在上述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在各资产类别内,根据基金备选库中各基金的特点对单个基金进行打分,优选评分排名较高的基金构成该类资产组合。然后对优选出的基金组合进行特征分析,结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再进行审视和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公司以及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二)目标日期后: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利用各类资产之间的弱相关性或负相关性降低组合风险,对波动率进行控制,提高投资组合风险调整后收益。本基金通过分析中国乃至全球宏观基本面的变化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走向,对境内外股票、债券、商品、房地产、货币等大类资产的市场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并结合每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对比、估值情况等进行动态分析,采用资产配置模型形成各大类资产的基础权重。

  2、基金投资策略

  首先,本基金利用基金管理人自主创建的基金数据库作为基金分析平台,结合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的定性分析,得到各基金特点形成基金备选库。基金分析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研究、考察标的基金的规模、风险收益特征(如波动率、夏普值、最大回撤、信息比率等)、投资风格、稳定性、收益来源分解、久期、持仓结构、流动性特征等,并结合对基金经理的调研进行交叉验证。另外,调研还将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投研能力、公司环境、合规风控等方面进行基金管理人分析。本基金将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的分析结果,构建基金备选库。并结合对基金的分析和基金经理的访谈,丰富基金备选库中各基金的各项特征。

  其次,在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在各资产类别内,根据基金备选库中各基金的特点对单个基金进行打分,优选评分排名较高的基金构成该类资产组合。然后对优选出的基金组合进行特征分析,结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再进行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公司以及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一)目标日期前: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应符合上述“三、投资策略”部分“(一)目标日期前  1、大类资产配置”中各年份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的要求;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3)、(4)、(14)、(16)、(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子基金最新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持仓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或相关非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可申赎)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目标日期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3)、(4)、(14)、(16)项及第(20)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或相关非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可申赎)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达到目标日期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三)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1)目标日期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为:X*(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估值汇率调整)*5%)+(100%-X)*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的统一指数,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旨在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因该事由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目标日期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4.2% +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估值汇率调整)*0.8% +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85%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的统一指数,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旨在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目标日期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持有的基金份额、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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