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8月19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9:15-15:00。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六路8号赤湾总部大厦6楼第二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俊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2,036,608,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21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019,146,6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568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17,461,7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449%。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4人,代表股份18,366,5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83%。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晓企业有限公司、上海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议案5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34,400,1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16%;反对 2,208,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158,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765%;反对2,208,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和永续中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34,400,1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16%;反对 2,208,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158,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765%;反对2,208,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全资下属公司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34,400,1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16%;反对 2,208,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158,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765%;反对2,208,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放弃参股公司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1,380,5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7971%;反对2,208,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158,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765%;反对2,208,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关于收购东莞南山轻型建材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3,574,4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22%;反对 14,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352,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6%;反对14,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韩雯律师、刘璐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