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即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胡亚春、韩玉彬、张随良、余学军、王蓬伟、庄祖兰、傅良蓉、朱学前、杜小东、成都久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瑞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11名成都仁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新科技”)股东合计持有的35,298,480股仁新科技股份;同时,公司拟以货币出资方式,认购仁新科技新增发行的27,660,000股股份。暨公司拟通过受让老股和认购新股的方式收购仁新科技62,958,480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20年8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本次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之日(2019年2月19日)起至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2020年7月27日)止。自查范围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
二、 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之一仁新科技董事兼总经理韩玉彬之儿子韩东金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韩东金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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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韩东金出具了《关于买卖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其确认:“本人在买卖国中水务股票期间并未参与国中水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不存在获得任何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的途径,对国中水务的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不知悉。本人买卖国中水务股票系基于市场公开信息及本人自身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承诺:本人用于购买国中水务的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以自有资金购买国中水务股票,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形;本人购买国中水务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除通过国中水务公告获知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外,本人并未提前知悉国中水务本次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也不存在任何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国中水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若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将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且承诺将通过该等买卖行为所获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结论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内,除上述所列示的情况外,自查范围内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