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0年上半年,面对“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公司全体员工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攻坚克难、迅速复工,始终坚持“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创新发展理念,不断通过产品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保证公司经营业绩呈现良好增长势头,继续保持了外加剂行业龙头地位。
一、经营绩效
2020年上半年,公司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优势市场进一步巩固,潜力市场得到提升。公司营业总收入14.32亿元,同比增长3.01%;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1.67亿元,同比增长24.52%;扣非后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1.64亿元,同比增长24.88%;主要经营指标持续优化并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在市场开拓方面,公司全国化布局、连锁化经营的战略持续推进落实,大客户生态圈的构建进一步深化,上半年与12家大型客户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其中央企10家。
二、科研创新
在“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创新理念指导下,公司的技术研发与实践均取得了理想成果。公司上半年新获批授权专利51项,其中发明专利47项,截至目前共拥有授权专利533项,其中发明专利478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6项;省部级项目14项,新获批资助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1项。
公司进一步加快产品研发,推出新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公司自主研制混凝土抗裂、防渗外加剂及成套技术应用于国内在建最宽湖底隧道——无锡太湖隧道,攻克了“无隧不裂”的世界性技术难题;自主研制的C70自密实无收缩混凝土成功应用于世界第一跨度拱桥——平南三桥项目,开创了不良地质条件下修建大跨径钢管混凝土拱桥的历史;新研制的自密实钢壳混凝土成功用于粤港澳大湾区重点项目——深中通道,解决了大体量混凝土的施工难题;公司自主研制的IX系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具有高减水率和高减缩特点,性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新技术与新产品的推出彰显了公司领先同业的技术水平及行业影响力。
三、经营管理
公司推进信息化战略,加快公司工业互联网的建设升级。围绕智能服务和智慧管理,提升内部管理与运营效率,在节本增效的同时助力公司迈向信息的快速准确集成以及数字化决策运营的新阶段。
公司重点生产基地泰州基地年产62万吨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建设项目已基本建成,将于9月正式投产;位于四川的西部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产业基地项目也已经开工建设,南京博特的技术改造项目已完成并进入正常运营。新生产线拥有特种聚醚和高性能减水剂的生产能力,技术工艺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不仅能够扩大公司高性能减水剂产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还能够大幅度提升产品性能,增强主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对外投资
公司资本运作稳步推进,6.9亿元可转债于2020年上半年顺利完成发行。同时,公司积极拓展相关业务领域,加强了区域市场的开拓。2020年4月,公司通过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投资方的方式参与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混改。公司向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4,219.73万元,增资后公司持有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38%的股权。与建科院系统的深度合作使公司在建筑领域的进一步拓展迈出了新的步伐。
下半年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推动性能更优的产品投放市场;优化产能布局,加快年产62万吨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建设项目全面达产和四川西部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产业基地项目的竣工。继续紧紧抓住国内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契机,加强潜力市场的开拓力度,提升市场占有率;加强在建筑新材料领域的资本运作,扩大咨询业务范围,以良好的业绩回报公司全体股东。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52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8月1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缪昌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年半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2020年半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 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书或确认文件;
(5)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 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 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报备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59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9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9月7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区醴泉路118号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7日
至2020年9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刘俊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各项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及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登记地点: 南京市江宁区醴泉路118号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4)登记时间:2020年9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者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亮、田璐
联系电话:025-52837688
联系邮件:ir@sobute.com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9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53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在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于2020年8月1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张月星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0年半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核查〈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18日
●报备文件
(一)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55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1830号《关于核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7 年11月10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00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9.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85,5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6,477,624.7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29,042,375.2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京永验字[2017]第210091号验资报告。
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与《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差异系资金转出日与董事会议案日期间利息收入。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987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公开发行了696.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9,68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83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69,6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京永验字[2020]第210004号验资报告。
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方式,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镇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博特新材料泰州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3,445.11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相关账户已经注销。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南京江宁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严格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要求来管理、使用募集资金。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报告期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报告期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相关理财产品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报告期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本报告期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结余募集资金3,445.11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规情况。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编制单位: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编制单位: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编制单位: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56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半年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的要求,现将公司2020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2020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产销情况如下:
■
二、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高性能减水剂平均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下降2.52%,高效减水剂平均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上升0.80%,功能性产品平均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下降2.10%。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环氧乙烷平均采购价格较上年同期下降9.09%,甲醛平均采购价格较上年同期下降25.70%,工业萘平均采购价格较上年同期下降11.26%。
三、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无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上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57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1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1,055万股的0.9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2017年11月10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118号
主营业务:混凝土外加剂的研发、生产、销售
(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
(三)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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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制度,激发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动力和创造力,保证公司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满足公司对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巨大需求,建立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1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1,055万股的0.95%。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及范围。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36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在公司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中心”)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36人,占全体职工人数的1.7%,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在公司子公司检测中心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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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全体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四)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7.2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7.2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4.44元的50%,为每股17.22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0.98元的50%,为每股15.49元。
其中,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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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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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公司净利润及子公司检测中心净利润分别指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及检测中心归母净利润,且分别剔除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销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比例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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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锁。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且由公司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限售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36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前述60日期限之内,所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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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后,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5)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锁的资格。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的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现金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锁之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发表意见。
(二)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情形。
当公司出现上述终止计划的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予以注销。
(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作变更,仍按照本计划执行。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骨干员工等,或在公司下属公司内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期满时,如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进入解锁期且符合解锁条件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由董事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5)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由董事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按照工伤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以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由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之差扣除各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成本得出,其中各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成本由Black-Scholes模型测算得出。公司以草案公告前一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日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票股价17.22元(采用草案公告前一日公司股价)
2、无风险收益率:2.2274%%、2.6157%(采用1年期、2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3、有效期: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4、历史波动率:47.47%
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对各期的业绩影响情况如下:(以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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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会计处理和成本分摊将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处理。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考核管理办法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58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南京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南京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担保前本公司对为南京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1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均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南京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博特”)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的贷款提供担保5,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南京博特基本信息如下:
1) 注册地点: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赵桥河北路129号;
2) 注册资本:4,000万元;
3) 法定代表人:张建雄;
4) 经营范围:建筑新材料、金属材料的研究、制造、销售、委托加工,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5) 主营业务:混凝土外加剂的研发、生产、销售;
6) 财务数据:南京博特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46,131.91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4,284.66万元,净利润为6,935.1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南京博特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南京博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南京博特向银行申请贷款系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南京博特目前生产经营稳定,经济效益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对南京博特的担保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利益构成损害。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京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吉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3277.20万元,无逾期担保。
六、上网公告附件
南京博特财务报表(2019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报备文件
(一)《保证合同》
(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南京博特营业执照
公司代码:603916 公司简称:苏博特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