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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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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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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四)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依法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网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6、监事会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7、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8、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行权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3、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4、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该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8、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9、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若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解除限售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要求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获取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通过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8、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离开公司,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正常退休、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一解除限售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按上述规定执行后剩余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规定价格回购注销。

  (2)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死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若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一解除限售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按上述规定执行后剩余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规定价格回购注销。

  5、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对于由于上述各项原因被回购调整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规定价格回购注销。

  (四)公司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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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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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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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限制性股票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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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为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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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为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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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为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合理时间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对于非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成本由Black-Scholes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已授予权益工具解除限售后转让的额度限制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即高级管理人员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低于授予日收盘价出售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因此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授予日买入认沽权证,其行权数量与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激励额度相同,其行权时间与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转让限制计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由于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票的上限为其所持有股份的25%,可以计算得出加权平均限售期为4年。

  公司于本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一交易日运用该模型以2020年8月14日为计算的基准日,使用Black-Scholes模型计算买入认沽权证价格与卖出认购权证价格的差额,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转让限制成本(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29.43元/股(预测算采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授予日公司收盘价);

  ②有效期分别为:4年(取加权平均限售期);

  ③历史波动率:38.24%(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股票最近1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2.75%(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3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年利率);

  ⑤股息率:1.20%(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3年的股息率)。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84.40万股。据测算,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10,506.71万元,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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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②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③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④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会计处理和成本分摊将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处理。

  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及公司价值增长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2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优化公司经营业务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动保产业的持续发展,于2020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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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前述事项变更(备案)登记所需相关手续,并授权管理层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备案)登记事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内容最终表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3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工作条例》和《监事会工作条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法人治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工作条例》和《监事会工作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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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股东大会工作条例》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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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监事会工作条例》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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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工作条例》和《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修订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制度修订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4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9月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9月3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金宇大街1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3日

  至2020年9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申嫦娥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上述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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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3、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及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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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为QFII的,凭加盖公章的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未登记不影响在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2、登记时间:2020年8月28日至9月2日,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30。

  3、登记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金宇大街1号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田野

  (3)联系电话:(0471)6539434

  传    真:(0471)6539434

  电子邮箱:tiany@jinyu.com.cn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9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1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申嫦娥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0年9月3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投票权的征集人申嫦娥女士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基本情况如下:

  申嫦娥,女,汉族,1963年出生,会计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现兼任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申嫦娥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其他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同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调动激励对象积极性,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征集人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3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3日

  至2020年9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金宇大街1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议案

  1、《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0年8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0年8月28日至 2020年9月1日期间(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7:3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委托投票股东应在征集时间内将上述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指定地址和收件人: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金宇大街1号董事会办公室

  收件人:田野

  邮编:010111

  电话:0471-6539434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申嫦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申嫦娥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备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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