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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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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20-063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合众思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思壮”)于近日收到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苏0404民初3793号】、【(2020)苏0404民初3794号】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松涛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波,公司总经理

  被告一: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路6号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6638号

  法定代表人:朱强,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深圳合众思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征程二路4-4厂房B区

  法定代表人:郭信平,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对被告一享有到期未付债权8.32亿余元。原告了解到被告一从事贸易活动存在风险,担心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告一发函要求被告一向原告提交因做贸易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材料,并向原告提供保障还款的相关措施。但被告一仅提供做贸易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材料,未向原告提供保障还款的措施。

  二被告于2019年3月及2020年5月签订了11份《产品采购合同》,内容为被告二向被告一供应智能在线监测报警系统等货物,合同金额共计92,192,175元。原告认为,上述合同降低被告一的偿债能力,造成原告债权难以实现,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签订的11份《产品采购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三)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二被告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无效;

  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5起,涉诉金额共计80.48万元。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经初步自查,原告请求与事实不符。公司将积极应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传票;

  2、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0404民初3793号】;

  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0404民初3794号】;

  4、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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