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0)051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经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在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公司1号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李树华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全体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就业绩补偿诉讼与业绩补偿义务主体达成和解方案并签署〈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董事郭达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详见公司2020年8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2020年8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0)052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在公司2号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开放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就业绩补偿诉讼与业绩补偿义务主体达成和解方案并签署〈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和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吕超、薛桂凤(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主体”)的和解协议是基于目前公司、补偿义务主体存在诉讼、争议等一系列状况而签署的,是截至目前有关各方均能够接受的解决争议纠纷的方案,充分考虑了争议纠纷实际情况和解决问题相关措施的可操作性,签署各方均认为方案后续的相关工作切实可行。方案的内在逻辑具备商业合理性且后续工作的推进和完成有利于公司未来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理。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8月12日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0)053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就业绩补偿诉讼与业绩补偿义务主体达成和解方案并签署《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0年8月11日,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洋股份”)与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吕超、薛桂凤(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主体”)签署了《和解协议》,就公司与补偿义务主体之间关于2017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发生的争议纠纷达成和解。
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就业绩补偿诉讼与业绩补偿义务主体达成和解方案并签署〈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和解协议》的生效和实施存在违约的风险,详见本公告“风险提示”。
一、背景及概述
公司于2015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97号),核准公司向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同步”)的股东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集团”)、吕超、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镒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口国发高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王永、王建利、薛桂凤、张学泽、吕源江、吕元永、窦红民、刘玉明共计发行69,008,777股购买其持有的天海同步100%股权。上述13名股东获发的公司股份已于2016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2014年12月7日、2015年2月10日与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签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作为天海同步的时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为补偿义务主体(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主体”),其承诺天海同步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7,031万元。
天海同步2017年度财务报表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文号为XYZH/2018BJA80087。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编号XYZH/2018BJA80090),天海同步2017年度实现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4,881,600.23元,未完成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补偿主体合计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10,571,619股。补偿义务主体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395,120股,其中37,220,000股已质押给荆门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质押比例占其总持股数的99.53%,未质押的股份不足以履行2017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的股份。根据与补偿义务主体沟通,其反馈由于解锁股票需要大量现金,因此无法用股票来履行业绩承诺,为尽快完成2017年度业绩补偿承诺,补偿义务主体决定自筹现金,以现金补偿的方式来完成其承诺。为有效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偿义务主体补偿方式由股份补偿调整为全额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84,255,797.77元,补偿义务主体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2017年度业绩补偿的说明》的书面函件,以现金补偿的方式来完成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预计完成时间在2019年6月30日前。
因补偿义务主体未能按约完成业绩补偿义务,导致争议产生,且已形成如下案件:
1、业绩补偿案
公司以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为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金84,255,797.77元;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业绩承诺补偿金84,255,797.77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暂计5,497,690.8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常州中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案号为(2019)苏04民初149号。2020年3月30日,常州中院作出(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48,239,547.11元、34,473,276.35元、1,542,974.31元,合计84,255,797.77元,并支付应付款项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三方对上述应支付给公司的业绩补偿款总额84,255,797.7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90,5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负担。该款项由公司预交,常州中院不予退还,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公司。
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各方目前尚未收到江苏高院的受理、应诉通知书。
2、保全复议案
在业绩补偿案中,常州中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冻结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的银行存款89,753,488.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常州中院根据该民事裁定,冻结了天海集团对恒大瑞博动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收款89,753,488.57元、吕超及薛桂凤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等财产。吕超、薛桂凤不服常州中院(2019)苏04民初149号财产保全措施,向常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常州中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苏04执异81号民事裁定书。吕超、薛桂凤不服(2019)苏04执异81号民事裁定书,向江苏高院申请复议,江苏高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案号为(2019)苏执复45号,目前仍在审查中。
3、股权转让案
吕超以公司为被告,向常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关于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事项的后续相关事宜》无效,判令公司立即向吕超返还公司股票737万股或返还98,02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常州中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案号为(2020)苏04民初40号。目前,该案仍在一审审理中。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2020年4月3日、4月9日以及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诉讼各方处于对峙僵持的状态下,各方基于自身立场,在每个诉讼程序的环节都可能采取提出异议、抗辩甚至诉诸民事诉讼等手段,继而导致诉讼面临旷日持久的法律程序且最终结果也无法明确判断。在分歧无法消解,争议对峙势态持续的情况下,即使公司胜诉,相关判决结果也很可能存在无法正常执行的情况,即使执行也可能需要多年的时间。如未来前述情况变为现实,不仅直接导致业绩补偿难以履行,还将导致公司面临众多法律诉讼,并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对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产生严重负面消极影响。基于此情况,公司同意和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寻求以其他可行、合适的途径尽快解决争议纠纷,经过公司与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多轮谈判,双方在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诉求、潜在风险和商业合理性等的基础上,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了和解意愿并制定了和解协议。
二、《和解协议》签署其他方基本情况
1、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静海北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超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向企业项目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商务咨询服务;金属材料、化工材料(危险品易制毒品除外)、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纺织服装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进出口的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关联关系说明: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海集团持有公司5.47%的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五)款规定的关联法人的情形。
2、吕超
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关联关系说明: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超持有公司2.33%的股份,为天海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的情形。
3、薛桂凤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关联关系说明: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薛桂凤持有公司0.17%的股份,与吕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天海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的情形。
三、《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吕超、薛桂凤向江苏高院申请撤回保全复议案的复议申请。吕超、薛桂凤自行承担保全复议案全部法律费用(如有),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
2、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吕超向常州中院申请撤回股权转让案的起诉。吕超自行承担该案全部法律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
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吕超不得再基于《关于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事项的后续相关事宜》和/或吕超向光洋股份返还737万股光洋股份股票的事实以任何理由再次起诉,或提出任何与之有关的权利主张。
3、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其中的一方或多方,或者指定的任何第三方按照如下约定向光洋股份支付业绩补偿案项下和解款项共计人民币69,227,149.81元。该和解款项由两部分组成:
1)根据常州中院(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截至2020年7月9日,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应向光洋股份支付业绩补偿金为84,255,797.77元,利息为7,713,735.31元,本息合计91,969,533.08元。各方同意根据前述本息合计金额的7.5折计算第一部分和解款项,金额为68,977,149.81元。
2)该案一审诉讼费、保全费共计495,568元。各方同意由吕超、薛桂凤、天海集团承担250,000元,光洋股份承担245,568元。
吕超、薛桂凤、天海集团承诺2020年9月9日之前支付第一期款项35,000,000元,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10,000,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和解款项余款24,227,149.81元。
4、如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义务,则光洋股份确认,常州中院(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应向光洋股份支付的款项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和解款项之间的差额部分,光洋股份不再主张。
5、各方一致同意,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上述第一条、第二条之义务,且光洋股份收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第一期款项35,000,000元后五日内,光洋股份向常州中院申请解除吕超名下北京银行天津北辰支行621468**********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静海新世纪支行622848*************账户、中信银行天津华苑支行622698**********账户、薛桂凤名下中国银行天津静海支行621661*************账户的保全措施。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义务,且光洋股份收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全部和解款项后五日内,光洋股份向常州中院申请解除针对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或/及中登公司提交对限售股票的解除限售申请,并办理解除限售的各项手续。
各方一致确认,业绩补偿案的上诉费用由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自行承担。
6、如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约定之义务,则各方确认,业绩补偿案项下相关争议仍按常州中院(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进行处理,即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对该民事判决确认的业绩补偿金、利息、诉讼费负担等均无异议;同时,光洋股份有权就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未清偿的前述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及时支付任何部分的和解款项,且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支付相应和解款项的,则各方确认,业绩补偿案项下相关争议仍按常州中院(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进行处理,即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对该民事判决确认的业绩补偿金、利息、诉讼费负担等均无异议;同时,光洋股份有权就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未清偿的前述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本协议签署后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其中的一方或多方,或者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对光洋股份进行部分清偿的,已清偿债权数额可在本条前述债权总额中扣除。
7、本协议签署后两日内,各方应告知江苏高院、常州中院和解事宜及本协议内容。鉴于各方希望业绩补偿案以在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处理,各方应提交符合法院要求的文件,应给予必要配合及作出最大努力,促使江苏高院作出实质性内容与本协议一致的民事调解书。
8、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违反其作出的承诺的,均被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四、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达成的和解方案是截至目前有关各方均能够接受的解决争议纠纷的方案,充分考虑了争议纠纷实际情况和解决问题相关措施的可操作性,签署各方均认为方案后续的相关工作切实可行。方案的内在逻辑具备商业合理性且后续工作的推进和完成有利于公司未来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和解协议签署后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将于2020年9月9日之前支付第一期款项35,000,000元,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10,000,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和解款项余款24,227,149.81元。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后尽快协调上述股东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对于上述业绩补偿款公司拟将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最终的会计处理以2020年度审计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和解协议的签署实施将补充公司现金流,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的经营、并购发展提供资金方面的保障。有利于公司避免耗费大量精力和资源应对漫长的诉讼法律程序的风险和诉讼裁定结果难以执行的风险,实现长期稳健发展,进而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是基于当前实际情况下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恰当选择。
五、风险提示
1、截至和解协议签署日,《和解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2、本次和解协议存在协议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风险,本次和解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关于业绩补偿款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况,是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参考其他上市公司实物案例所做出的会计处理预计,最终的会计处理将以公司2020年度审计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相关会计处理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0)054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公司将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投票表决时,应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25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0年8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就业绩补偿诉讼与业绩补偿义务主体达成和解方案并签署〈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表决结果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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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0年8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业部。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0年8月26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登记证明材料原件,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霞
联系电话:0519-85158888
传真:0519-85150888
电子邮箱:sx@nrb.com.cn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业部
2、本次会议为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若为授权则含授权委托书原件)提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08”,投票简称:“光洋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计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8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28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以下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签署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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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次提案为非累计投票提案,请在表决意见中“同意”、“反对”、“弃权”选择同意的一栏打“√”;
2、同一议案中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3、若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账户: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年月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0)055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及未来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以及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8号。持有公司股份28,092,7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17%)的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或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8,092,75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9917%。
近日,公司收到当代科技《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届满及未来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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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计减持价格为合计减持收益除以减持数量取得。
当代科技本次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减持次数为49次,减持价格区间为6.24元/股-7.27元/股。当代科技自2020年4月28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本告知函出具之日,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98436%。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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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情况说明
(1)当代科技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2)截至告知函出具日,当代科技本次已减持公司股份9,265,0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608%,本次实际减持情况未超过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
(3)当代科技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次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未来股份减持计划
1、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情况:截至告知函出具日,当代科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8,827,694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4.01562%。
2、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自身发展需要;
(2)股份来源:其中5,173,945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13,653,749股为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
(3)减持期间: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4)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8,827,69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01562%(若此期问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处理)。其中,13,653,749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需解除质押后实施减持。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首次公开发行取得的5,173,945股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若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应对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
(7)未来持股意向:本次减持计划按照减持上限完成减持后,当代科技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3、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当代科技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a.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b.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当代科技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50%。
c.当代科技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当代科技的减持行为不得违反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若当代科技的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d.当代科技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光洋股份的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上述新增股份发行完毕后至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止,当代科技由于光洋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光洋股份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当代科技持有的新增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2)本次当代科技拟减持事项与当代科技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当代科技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股票解除质押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当代科技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及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届满及未来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