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和2020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604,816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裕”)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之间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35,000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公司苏州领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本次担保后苏州领裕2020年度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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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20年7月3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
第三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350,000,000.00(大写:叁亿伍仟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8月10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483,860.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41.64%。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444,860.52万元,公司对深圳市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39,000.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