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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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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20-071
债券代码:114361 债券简称:18天原0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2018年8月15日发行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8月17日(因2020年8月15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支付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8.00元/张(含税)。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8月14日,凡在2020年8月1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0年8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为保证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天原01”,债券代码“114361”)

  2、发行规模:人民币2.8亿元。

  3、债券期限: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8%,在债券存续期前2年保持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发行人于2020年7月2日披露的关于本期债券不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第3年的票面利率仍为8%。

  5、起息日:2018年8月15日。

  6、付息日: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5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各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7、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利息按年计息、按年支付,单利计息、不计复利。债券到期一次还本,并在兑付日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8、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上海新世纪于2020年6月19日出具跟踪评级报告,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AA不变。

  1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8%。每手“18天原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元。

  三、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8月14日

  2、除息日:2020年8月15日

  3、付息日:2020年8月17日(因2020年8月15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8月1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天原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根据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付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付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派息服务,后续派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联系人:杨晓梅

  电话:0831-5980666

  传真:0831-598082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人:王宇翔

  电话:028-86148785

  传真:028-86150615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负责人:周宁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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