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收到参股公司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海纳米”)转来的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决定书[(2020)晋0824破2号],指定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担任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具体事项如下:
一、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决定书全文
“2020年7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裁定受理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合议庭合议及公开遴选企业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定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担任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丰海纳米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1916127E
注册资本:肆仟叁佰肆拾伍万圆整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10月20日
法定代表人:骆天荣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稷峰镇加庄村北
经营范围:纳米技术的开发与转让;纳米材料、农副产品(除国家专控品)、机械设备、矿产品(除国家专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2001年公司向丰海纳米投资1080万元,公司现持有丰海纳米13.81%的股份, 2018年度公司已对此项投资全额提取了减值准备,截止到本公告发布前公司与丰海纳米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故丰海纳米的破产清算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公司将积极与丰海纳米管理人沟通,尽力争取股东的相关权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