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6月14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财通证券”)诉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君盛”)、冯彪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书。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8年6月14日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轮候冻结东方君盛持有的公司股票93,410,473,冻结期限为3年(详见2018-068号公告)。
2020年8月4日,公司接到东方君盛通知,财通证券诉东方君盛及冯彪担保一案,诉讼过程中财通证券申请对东方君盛持有的公司93,410,473股股票予以司法冻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当前,东方君盛与财通证券在执行程序达成和解,东方君盛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分四次履行完毕判决内容。截止2020年8月4日,东方君盛已向财通证券支付第一笔和解款项3,150万元人民币。
公司将密切关注东方君盛持有公司股份冻结情况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