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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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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9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5)。截至减持计划披露日,作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戴建康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99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8%。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收到戴建康先生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的告知函》,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经过半,戴建康先生尚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戴建康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99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8%。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董事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已过半,戴建康先生尚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戴建康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主体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等产生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1、本次预计减持期间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0月30日(窗口期不得减持),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2、本次戴建康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6,249,97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249995%),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

  1、戴建康先生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股票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及价格具有不确定性。

  2、在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将督促戴建康先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戴建康先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及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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