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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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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0-101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向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拥有的从事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与生产以及光伏发电站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22),并分别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3月13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4月11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8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3月21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21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28、2018-132、2018-139、2018-144、2018-149、2018-154、2018-159、2019-007、2019-012、2019-015、2019-025、2019-027、2019-035、2019-058、2019-064、2019-067、2019-072、2019-075、2019-086、2019-089、2019-094、2019-102、2019-107、2019-109、2019-113、2019-126、2019-132、2019-148、2019-170、2020-005、2020-013、2020-020、2020-022、2020-034、2020-041、2020-049、2020-053、2020-064、2020-069、2020-075、2020-079、2020-094、2020-099),于2019年1月9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增加标的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暨变更独立财务顾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

  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发布了《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7),披露了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交通集团”)、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诏安金都”)、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共同出资9.63亿元,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恢复生产和新项目的建设。同时,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机构备案后的资产作为出资参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漳州交通集团及诏安金都拟参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融资事项。2019年4月1日,福建猛狮举行四方合作项目生产启动仪式,福建猛狮1#厂房A线已进入连续生产状态。漳州交通集团、诏安金都已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发出EPC工程招标公告,并于2019年10月25日与中标单位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2020年4月21日,合资公司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3亿元工程总承包预付款。

  经公司与各相关方商议,各相关方一致同意,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各相关方将结合届时的实际情况再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同时,因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本次交易还需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程序。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议案。

  公司已于2020年6月20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经各方友好协商,已达成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标的资产在完成审计、资产评估等必要程序后,各方还需友好协商并就本次交易签署正式交易协议,交易事项需由相关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等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充分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10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0-102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及《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补充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通知书》([2019]鄂0684民破3-1号),根据债权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农商行”)的申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宜城农商行提出的对湖北猛狮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的公告》,湖北猛狮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积极与各方协商沟通,并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湖北猛狮进行重整,重整期间由湖北猛狮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宜。2019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1号),裁定自2019年12月27日起对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重整。重整期间由湖北猛狮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宜。

  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1号)后,公司积极落实破产重整事项,在遭受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期间,湖北猛狮积极寻找战略合作方、协调各债权人。与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等行业知名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顺利召开了主要债权人协商会议,积极听取了各主要债权人对各种重组方案的意见、建议。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且湖北猛狮所在省份是疫情重灾区,致使原计划工作未能如期开展,计划草案仍需继续完善并经各债权人的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预计未能在2020年6月26日前提交重整计划方案,湖北猛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于2020年6月16日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延期三个月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近日,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5号),现债权人宜城农商行、部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组强烈反对延期,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湖北猛狮重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狮破产。

  二、湖北猛狮破产对公司的影响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湖北猛狮破产后,湖北猛狮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湖北猛狮将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将丧失对其控制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截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猛狮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87,978.34万元,负债总额为83,122.00万元,净资产为4,856.34万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湖北猛狮的经营性债权净额约为10,566.85万元,虽然湖北猛狮账面净资产尚有4,856.34万元,但湖北猛狮清算资产尚需经过资产评估,暂无法确定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该等普通债权可能存在因不能足额偿付而导致部分损失的风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该部分债权计提相应坏账准备。公司对湖北猛狮的长期股权投资为10,000.00万元,该等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风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该部分股权投资计提相应减值损失。

  公司分别为湖北猛狮在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融资租赁款29,380.77万元、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融资租赁款24,534.40万元以及湖北农商行的借款3,000.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对湖北猛狮的其他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湖北猛狮亦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湖北猛狮的股权投资损失及上述债权损失预计将全额计入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具体影响金额待湖北猛狮管理人指定的评估机构针对清算资产价值出具评估报告后确定。

  湖北猛狮年产5GWH锂电池项目为湖北省重点项目,且湖北猛狮尚有净资产4,856.34万元,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在重整期间,公司管理层采取了多种方式与措施协商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引进战略投资者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与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湖北猛狮位于疫情重灾区,重整计划未能按期提交主要是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沟通时间、沟通方式和沟通效率均严重受限,因此湖北猛狮根据实际情况向宜城法院提出延长重整期限三个月的申请,但该延期申请未得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同意。湖北猛狮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裁定。

  同时,湖北猛狮正加紧与相关债权人积极协商和解方案,拟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尽快与相关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本次湖北猛狮被裁定破产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破产清算结果确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湖北猛狮破产清算事项的进展,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5号)。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0-103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一)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0月1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华融公司达成和解,并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信用证垫款纠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公司的信用证垫款纠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1月23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猛狮科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8,654,488.65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10月11日罚息为2,029,475.56元,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2、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陈乐伍对被告猛狮科技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林少军以其与报告陈乐伍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猛狮科技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猛狮科技、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效力十日内缴纳。

  二、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情况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力特”)

  被告二: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6日,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华力特签订了《融资额度协议》,约定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华力特提供最高限额为1.2亿元的授信融资,并由公司为深圳华力特上述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共向深圳华力特发放4,000万元贷款。因深圳华力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华力特立即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39,768,544.67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0年4月15日,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224,953.09元,本息共计39,993,497.76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收)。

  (2)请求法院判令猛狮科技对深圳华力特的上述债务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4、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深圳华力特与深圳市蜀蓉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之一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蜀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蓉投资”)

  本申请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2、仲裁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0日,深圳华力特与蜀蓉投资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SH20190615-32)》,向蜀蓉投资借款3,2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2019年10月23日,深圳华力特与蜀蓉投资签署了《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延长至2019年10月28日。因深圳华力特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蜀蓉投资向清远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3、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128.876712万元(借款合同期内即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10月28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共98天);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4.7342466万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29日开始起算,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共3天,按年利率18%计算,实际计算至被申请人偿还全部本息之日止);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仲裁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律师费等。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10月28日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利率18%,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至被申请人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3)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4万元;

  (4)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23,2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深圳华力特与蜀蓉投资的借款合同纠纷之二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蜀蓉投资有限公司

  本申请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2、仲裁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0日,深圳华力特与蜀蓉投资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SH20190615-16)》,向蜀蓉投资借款1,600万元,借款期限15天。因深圳华力特未能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蜀蓉投资向清远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3、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503.821918万元(借款金额为1,600万元,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归还本金96.178082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6.041096万元(计算方法:在借款合同内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6日以1,600万元为本金,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共15天,应付利息9.863014万元,扣除已归还的3.821918万元,尚欠利息6.041096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66.8615万元(计算方法:逾期利息分两个时间段计算,1、自2019年8月7日起算,至2019年10月10日,共65天,本金按1,600万元,年利率18%计算,尚欠利息为51.287671万元;2、自2019年10月11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共21天,本金按1503.821918万元,年利率18%计算,尚欠利息为15.573827万元。两个阶段共计尚欠逾期利息为66.8615万元,实际计算至被申请人全部偿还借款本息之日);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仲裁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3.821918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照年化利率15%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6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821918万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按照年化利率18%的标准计至2019年10月10日;自2019年10月1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503.8219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4)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

  (5)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19,2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仲裁事项进展

  近日,深圳华力特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执2617号],由于深圳华力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蜀蓉投资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深圳华力特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太鼎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东文化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华东文化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租赁”)

  被告一: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太鼎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四:陈乐伍

  被告五:林少军

  被告六:陈再喜

  被告七:陈银卿

  2、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共同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自被告三处购买“一种电源系统(专利号:ZL201420360977.X)”、“一种转项悬架一体化系统(专利号ZL20122005489.9)”以及“车辆电池模块(专利号:ZL201420361359.7)”三项专利(以下简称“租赁物”),并出租给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使用,租赁期限共三十六个月,租金分十二期支付,租赁成本为3,000万元,并由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未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且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未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华东租赁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共计18,362,965.29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因其延期支付租金而产生为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日0.05%计算,自应付租金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2月20日逾期利息金额为2,793,784.75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未到期租金人民币10,951,120.59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总额的10%计算)2,931,408.59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100.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98,000.00元;

  上述(1)至(6)项费用暂计金额为35,237,379.22元,扣除保证金1,500,000.00元后,金额为33,737,379.22元。

  (7)依法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和被告七对上述第(1)至(6)项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应当支付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8)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汕头分行”)

  第一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陈乐伍

  第三被告:林少军

  第四被告:陈再喜

  第五被告:陈银卿

  第六被告: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与工商银行汕头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工商银行汕头分行共向公司发放贷款25,479,168.00元,公司以境外销售电池的应收账款为本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提供连带责任。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该笔贷款,且担保人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未能履行相应担保责任,工商银行汕头分行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479,168.00元及相应欠息(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为1,501,183.53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罚、复息);

  (2)判令第二、三、四、五、六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借款人以中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编号:04701540000562456273项下应收账款对2019年(澄海)字001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判决。

  (六)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与深圳创源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创源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二: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同城优服新能源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JLKW-XS2017090801的《南京金龙开沃汽车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被告一向原告购买300台新能源汽车。《购销合同》约定单台车辆价款中含国家补贴6.8268万元、地方补贴3.4134万元,单台车辆含补贴价款为单台合同车辆销售价格;补贴部分款项在被告一车辆上牌之日起15个月内运营里程满3万公里后由原告申领补足。《购销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自本合同项下车辆上牌之日起18个月期满之日起,被告一购买车辆运营里程仍不足3万公里的,其应当将国家补贴部分的车款补足,待国补下发至原告账户后,予以返还。

  被告一将从原告处采购的300台新能源汽车销售给被告三,原告、被告一与被告三共同签订《三方协议》:被告三保证该批车辆全部投入运营且自车辆上牌之日起15个月内每台车辆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被告一进行监督、协调。《三方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如因被告一、被告三双方的原因导致该批车辆中部分或全部车辆运营里程自上牌之日起15个月内不足3万公里的,由双方按照合同编号JLKW-X2017090801的《汽车产品购销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双方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原告方因此遭致的损失。

  合同项下的300台新能源汽车有279台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牌,剩余21台车辆在2018年1月19日之前完成上牌工作,截至2020年1月15日,被告车辆上牌已满18个月,但合同项下的300台车辆中仍有122台运营里程不足3万公里。因本案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补足原告国补金额8,328,696元(6.8268万元/台*122台)、地补金额4,164,348元(3.4134万元/台*122台),共计12,493,044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支付原告122台车对应国补金额8,328,696元、地补金额4,164,348元,共计12,493,044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逾期补足国地补12,493,044元所对应的利息(以12,493,04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4、判决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判决。

  二、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正就诉讼(仲裁)事项与债权人进行积极协商,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47起,涉案金额共约5,210.87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0-104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50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就《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于2020年8月4日前报送有关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

  收到《年报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审计机构积极准备上述《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工作。由于需要准备的资料较多、工作量较大,且需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公司预计无法按时完成回复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回复《年报问询函》。公司将加快相关工作进度,尽快完成相关回复工作并对外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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