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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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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0-049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2宗案件尚在审理中;1宗案件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3.4亿元;已判决案件的金额约4.03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上述已判决案件,公司享有依法申诉的权利。公司如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一、 新增诉讼案件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收到起诉书,涉及安信信托的给付义务。具体公告如下:

  ■

  (一) 涉及华盛建设投资的案件

  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沪74民初1465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本金人民币29,711万元;

  2.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收益,暂计为30,256,380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暂计为11,906,785元;

  4.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以29,711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

  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5.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承担本案律师费100万元;

  6.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及被告二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担保费及诉讼费;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了以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受托人的信托计划份额,享有人民币伍亿元的信托资金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2017年2月,原告与安信信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信托到期日延长至2018年3月28日。2018年3月28日安信信托向原告出具《承诺函》。2020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截止起诉日,安信信托并未自行或指定任何第三方受让原告持有的29,711万信托受益权。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 涉及宇鑫建筑装饰的案件

  ■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涉及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案件

  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了《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06号),披露了涉及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案号:(2019)湘01民初3659号),7月23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1)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本金400,000,000元及信托资金收益(以4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从2019年5月5日计算至2020年5月4日止);

  (2)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转让价款本金4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从2020年5月5日起计算违约金至转让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但总额不得超过125,326,027.4元);

  (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80,000元、律师咨询费60,000元及差旅费90,230元;

  (4)驳回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62,848.41元,由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件,公司将于近日递交上诉状。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已判决案件,公司享有依法申诉的权利。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可能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公司如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判决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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