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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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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0-045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12月4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并于2019年12月6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    公告编号:2019-087)。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回购股份实施期限的议案》,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日,即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自2019 年12 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9年12月6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8)。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共2,67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08%,最高成交价为8.3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97元/股,支付总金额为21,796,870.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5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为12,224,875股。公司在回购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以上股数。

  5、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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