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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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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0-065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宁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江西省宁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宁都项目”或“本项目”),新设控股子公司宁都县伟明城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都公司”)。

  ●协议名称:《宁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

  ●协议对应项目规模及投资金额: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明环保”)下属子控股子公司宁都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宁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本项目规划总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规模800t/d。本项目一期工程估算总投资约4.16亿元。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概述

  公司于2020年4月收到招标人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来的《宁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项目中标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26)。

  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总裁专题会议,同意公司和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宁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同意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自有资金投入与项目投资总额差额部分通过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由管理层签署后续融资协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分签署后续法律文件。

  2020年8月3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宁都公司与宁都县城市管理局、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投资建设宁都项目签署《宁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总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规模800t/d、二期工程再增加400t/d。本期建设一期工程,预留二期工程。本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工艺。项目估算总投资约4.16亿元。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含建设期18个月。项目紧邻宁都县垃圾填埋场,项目用地约116亩,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

  (二)新设子公司情况

  公司已在宁都县新设控股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已取得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信息包括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3985H658

  名称:宁都县伟明城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龙湖路翠微春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程五良

  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公司持股60%,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

  成立日期:2020年5月25日

  营业期限:2020年5月2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一般项目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环保咨询服务,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污泥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

  宁都公司暂无最近一期相关财务数据。

  三、特许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宁都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连生;法定地址,宁都县商贸城五楼。

  (二)乙方,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训明;法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西侧。

  项目公司,宁都县伟明城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五良;法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龙湖路翠微春苑小区。

  宁都县城市管理局、宁都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伟明环保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特许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本项目是指江西省宁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二)项目规模:本项目规划总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规模800t/d、二期工程再增加400t/d。本期建设一期工程,预留二期工程。本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工艺,烟气净化系统采用“SNCR+半干法(石灰浆液)+干法(NaHCO3)+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工艺流程。

  (三)扩建二期工程的条件:本项目进场垃圾量超过一期工程规模时(800t/d),可启动二期建设,具体建设方案另行商议。

  (四)项目期限: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三十年,含建设期十八个月;除非依据本协议相关条款延长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外,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期为项目开工建设日起三十年(含建设期)。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甲方或者第三方的原因以及本协议相关条款可以延长的,如征地拆迁造成开工和投产延误的,经双方沟通确认延误的期限后,项目特许经营期相应予以顺延。

  (五)项目总投资:本项目一期工程估算总投资约为4.16亿元。

  (六)特许经营权范围:甲方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独家、排他性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本项目的权利,并按照协议规定使用土地。乙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补贴费;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富余的电量并收取电费等。特许经营权专属于乙方所有。乙方依法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签署本协议后,承继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处理一切事务,乙方对项目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七)甲方的一般权利与义务: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乙方安全生产、环保措施、设施质量等进行监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垃圾收运,并向乙方提供垃圾;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调整垃圾处理补贴单价;将本项目政府补贴列入中长期财政规划;负责协调处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周边群众对项目的干扰,排除第三方对乙方正常建设、运营的干扰等。

  (八)乙方的一般权利与义务: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独家享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获取垃圾处理补贴费,并通过发电上网获取售电收入;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申请调整垃圾处理补贴单价;在满足宁都县域内垃圾处理标准的前提下,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接受处理石城县等域外垃圾;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并完成项目投融资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应在项目合作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

  (九)项目投融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公司负责按照项目进度计划、贷款计划等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资本金出资。

  (十)项目用地:本项目用地约116亩,最终以政府审批的土地使用数据为准,厂址紧邻宁都县垃圾填埋场。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县政府以出让的方式向本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特许经营期期满后,乙方同意将本项目建设用地及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十一)发电上网和垃圾处理补贴费:项目公司所生产的除自用外的剩余电量按照相关程序并网,上网基准电量和电价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乙方根据垃圾焚烧实际处理量结合绩效考核收取垃圾处理补贴费,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可根据协议约定的原则进行调整。甲方从开始试运行日起每月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

  (十二)争议解决:若双方对于本协议条款或与本协议条款有关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在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签署特许协议有助于增加公司固废处理业务规模,拓展江西省固废处理市场,提升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和利润。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六、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总裁会议纪要;

  2、宁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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