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0-036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合计367.6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决议公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发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2020年6月14日已满45日,公司没有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文件。

  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根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该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7.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为3.475元/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层面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2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676,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该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7.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上述尚未解锁的367.60万股限制性股票将于2020年8月4日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按照相关要求该部分股份将于2020年8月6日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相关结论性意见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已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华微电子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