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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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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20-049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8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石大胜华办公楼A402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郭天明先生主持,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1、2项议案对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益文、韩晶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0-050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及

  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关于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石大胜华”)目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A股前10名股东名册查询证明》,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上述股东中,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和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集团”)系一致行动人,其合计持有公司15%股份,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控股”)持有公司10.31%股份,北京哲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哲厚”)持有公司8.42%股份,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均较低且较为接近,不存在任一股东可以单独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开投集团和融发集团已出具确认函确认:(1)开投集团和融发集团未与石大胜华的其他股东就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事宜达成任何协议或作出任何安排;(2)开投集团和融发集团未与石大胜华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共同控制公司,亦无共谋共同控制的合意。

  石大控股和北京哲厚已分别出具确认函确认:(1)其未与石大胜华的其他股东就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事宜达成任何协议或作出任何安排;(2)其未与石大胜华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共同控制公司,亦无共谋共同控制的合意。

  因此,目前公司不存在持股比例50%以上的控股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3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投资者,不存在任一股东可以单独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二、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提名主体情况

  公司现任第六届董事会成员情况如下:

  ■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目前的9名董事中,3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目前的6名非独立董事中,董事郭天明、于海明、吴天乐由股东石大控股提名,周林林由复星谱润和上海谱润提名,董事张金楼由股东开投集团提名,董事陈伟由股东融发集团提名。据此,公司目前不存在单一股东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公司董事会。

  三、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情况

  经公司向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公司现任管理层成员等各方核实,公司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和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为9人,其中仅有1名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至少需要经半数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公司不存在管理层控制的情况。

  2、除开投集团和融发集团以外,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之间未就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事宜达成任何未披露的协议或作出任何安排,该等股东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未曾委托对方投票,均按各自意思独立作出表决。因此,公司不存在多个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

  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管理层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运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有明确的权限划分,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的经营决策与股东之间保持独立,公司不存在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持股比例50%以上的控股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 3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投资者,不存在任一股东可以单独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和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2020年8月3日起,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研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结合公司目前股东现状及董事会人员情况,公司股权较为分散,且未见股东之间存在未经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公司目前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以及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现有单一股东目前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此外,公司现有单一股东目前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亦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和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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