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
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

  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58,135,153.9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1、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亚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412,107.1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暂计人民币101,964.32元(计算依据:以1,023,93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暂计至2019年7月25日,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以388,16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暂计至2019年7月25日,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23,938元、质保金388,169.10元,合计1,412,107.10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工程款1,023,9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73元,由被告负担。

  2、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被告:南昌地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518,468.66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204,492.10元(计算依据:以4,518,468.6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修款,共计人民币1,039,351.23元;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开具工程款发票,被告于收到等额有效发票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59,547.66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针对原被告争议的保证金部分,原被告在调解笔录中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案涉工程的保修金为1,009,934.34元,保修期届满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由原被告三方按合同约定十五个工作日(即2019年11月6日止)进行结算,如两被告逾期未支付,则由法院依法判决。因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1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保修金1,009,934.3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60元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南昌地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已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进展情况:二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0元,由上诉人负担。

  3、原告:深圳市金裕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圳市金裕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价款人民币2,252,399元;2、请求判决被告自最后一期工程交工之日起(2019年12月15日)至生效判决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2月1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人民币15,219.44元,逾期给付,按民事诉讼法规双倍支付利息;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到期应付工程款700,000元,由被告于本案被冻结银行账号解冻当日支付46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240,000元,后续未结算工程款双方另行协商解决;2、原告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向被告移交原告施工期间保管的涉案工程所有钥匙,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25日按被告提供的工程质量缺陷整改任务书要求完成原告施工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全部整改内容,并经被告验收合格;3、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应一次性支付上述剩余未付工程款;4、案件受理费25,741元,减半收取12,87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70.5元,由原告负担。

  4、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鹏鑫重工钢材有限公司(被告一)、甄苗(被告二)、李志平(被告三)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4月4日签订的《南宁儿童医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2018年7月16日签订的《南宁儿童医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材料预付款7,000,000元;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的金额为113,166.67元);4、判令被告二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8,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为实现债权而发生债权的合理费用);5、判令被告三在担保范围内对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债权的合理费用、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原被告各方确认,三被告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7,113,166.67元了解本案。原告于三被告付款当日向福田法院申请解除涉案财产保全。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6,106.155元,由被告负担18,053.08元,三被告负担18,053.08元。

  5、原告:上海添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长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长风生态商务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中安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

  案件概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海添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违约金780,114元;2、被告一和被告二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79万元;3、被告三返还押金130,019元及物业管理费21,276元。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原告与被告一关于同普路800弄租赁关系于2019年5月7日解除;2、被告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人民币130,019元及装修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3、被告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装修损失人民币821,426.95元;4、被告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90,000元;5、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后上海长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原告: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0,000万元,利息1,719,041.10元(以人民币1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1,719,041.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为414,928.92元);3、判令被告支付罚息(以人民币101,719,041.10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为1,678,364.18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40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104,212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亿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利息2,011,643.84元;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逾期利息(以102,011,643.8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45%计算);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罚息(以102,011,643.8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万元和保全担保费104,212元;6、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原告支付的445万元款项按照实现涉案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先后顺序进行抵充;7、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132.73元,由原告负担336.54元,被告负担540,796.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已上诉。

  进展情况:二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24元,由上诉人负担。

  7、原告: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李志平、刘红星

  案件概述:因股权转让纠纷,苏州亚商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向原告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987,542.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987,542.9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被告李志平、刘红星就股权转让价款差额款项10,795,90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李志平、刘红星共同赔偿逾期差额补足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10,795,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后中安消技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盈利补偿款项人民币3,009.98万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815.7万元(以人民币3,009.9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1日);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一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中安消技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5,987,542.98元;2、被告李志平、刘红星对被告中安消技术就上述判决第一项股权转让价款5,987,542.98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志平、刘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4,808,357.02元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3、被告李志平、刘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以10,795,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4、驳回原告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中安消技术的全部反诉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88,792元,三被告共同负担53,712元,余款35,080元由被告李志平和刘红星共同负担。反诉受理费116,542元由中安消技术负担。

  被告李志平、刘红星已提起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19)沪0115民初6600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2、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李志平、刘红星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8、原告: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劳务报酬375万元(已支付1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逾期付款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因本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担保费、办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已判决,判决情况如下:1、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642,125元及利息(利息以1,642,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0元,由被告负担19,579元,由原告负担17,221元。

  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18)鲁0832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进展情况:二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579元,由上诉人负担。

  9、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09年5月原、被告签订《徐州城置国际花园一期智能化》合同。2014年7月初核定该项目结算价为3,151,735.9元,被告已支付2,471,200元,余款680,535.9元至今未支付,故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80,535.9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32,012元(计算至起诉日,要求履行至实际支付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680,535.9元及违约金132,0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已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进展情况:二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0元,由上诉人负担。

  10、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泸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54512元与违约金(以应付款为基数,按同期商业银行之贷款利息的标准,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因办理案件支付的律师费和交通费4万元;3、裁决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本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四川名江支付中安消技术工程款369,786.4元、质保金184,725.6元,合计554,512元,并从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工程款369,78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四川名江应支付中安消技术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20,383.5元,财产保全费3,712元;3、中安消技术应向四川名江支付审计费32,929元;4、双方上述应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均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5、驳回中安消技术的其他仲裁请求和四川名江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川名江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已被驳回。

  11、反诉申请人:四川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反诉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四川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泸州仲裁委员会提起反诉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302,066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审计费用63,151.36元;3、裁决被申请人移交所有合格的监控设备及门禁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4、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四川名江支付中安消技术工程款369,786.4元、质保金184,725.6元,合计554,512元,并从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工程款369,78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四川名江应支付中安消技术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20,383.5元,财产保全费3,712元;3、中安消技术应向四川名江支付审计费32,929元;4、双方上述应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均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5、驳回中安消技术的其他仲裁请求和四川名江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川名江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已被驳回。

  12、原告: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第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向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代为支付债权(工程款)9,99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代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暂定1,797,994.73元(以9,9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上共计:11,787,994.73;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原告已撤诉。

  13、原告: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委托合同纠纷,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本金人民币655,311.4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代理费而应承担的违约金人民币3,463,173.86元(以本金10,479,805.47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日利率千分之三的计罚标准自2018年4月25日起分段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7月17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中安科、中安消技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84,630.12元及违约金(以784,630.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83.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773元,二被告负担39,310.11元。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1、原告:深圳市金裕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深圳市金裕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共计人民币8,323,6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支之日,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2,383,363.9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原告:无锡光电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运维合同纠纷,无锡光电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行维护费15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92,22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3、原告: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电梯设备款3,393,500元,违约金1,018,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05,892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以605,89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日暂算至2019年8月1日按照月百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为24,235.6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保函费用。

  5、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工程设备款157,986元;2、请求被反诉人返还履约保证金120,000元;3、请求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费用。

  6、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借款合同纠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6,200,000元(金额均以人民币计),支付截至2020年1月8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374,405.26元,以及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65,744元;3、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第1项、第2项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四以夫妻共同财产就被告三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原告有权就被告五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369号9幢12501室、12601室、12801室、23001室、23002室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等诉讼费用。

  7、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23,541,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①以第一期本金1,177,09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金额为105,393.70元;②以第二期本金1,177,09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金额为85,979.07元;③以第三期本金1,177,0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金额为66,351.09元;④以第四期本金1,177,0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金额为46,723.12元;⑤以第五期本金1,177,09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金额为27,521.84元;⑥以第六期本金1,177,09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金额为8,107.21元;上述①-⑥金额均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⑦以上述六期本金7,062,54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⑧以第七期本金1,177,0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⑨以第八期本金1,177,0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⑩以第九期至第二十期本金14,125,0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上述⑦-⑩金额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3日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标的:公司48,691,587股股份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涉及公司48,691,587股股份的处置,并不会对公司年度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2月,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控股股东(即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48,691,587股补偿股份权益纠纷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象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杭州广瀚星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三”)、深圳前海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以下简称“被告五”)、崔炜(以下简称“被告六”)及宋楠楠(以下简称“被告七”)。诉讼事实与理由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披露的《中安科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请求的内容

  1、请求判决确认专门账户中48,691,587股股份不属于被告一的财产(暂按2018年12月11日收盘价格2.21元/股计算,48,691,587股价值为107,608,407.27元),其权利人为原告在册股东(被告一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3.95亿股份除外);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及被告七对专门账户中48,691,587股股份排除妨碍,申请解除对专门账户中48,691,587股股份的冻结;

  3、请求判令被告一办理将专门账户中48,691,587股股份登记至原告在册股东(被告一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3.95亿股份除外)名下的各项手续;

  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二)判决结果

  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600号],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持有人名称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的号码为B880232729账户中48,691,587股*ST中安股票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除外)所有;

  2、驳回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79,842.03元,由被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公司48,691,587股股份的处置,并不会对公司年度损益产生影响。如果股份处置事宜顺利推进,公司控股股东中恒汇志持有的股份将相应减少。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如被告未按期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推进股份解冻事宜,并按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该部分股份进行处置。如被告提起上诉,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3日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豁免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债务基本情况

  2015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以重大资产购买的形式取得了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威大”)100%股权。根据《收购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中安消技术尚欠深圳威大原股东刘红星交易对价款26,403,663.98元。

  二、债务豁免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收到刘红星发来的《豁免函》,根据函件内容,刘红星同意无条件豁免中安消技术在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剩余交易对价款的支付义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6,403,663.98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万叁仟陆佰陆拾叁元玖角捌分),并自愿放弃对中安消技术的其他权利诉求。

  三、本次债务豁免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务豁免预计对公司2020年度损益的影响为26,403,663.98元,最终金额及会计处理方法将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3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