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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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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达新材 股票代码:605158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新材”、“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29,5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9,840万股(含本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9,340万股。本公司股东有关股份限售安排及锁定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华达集团承诺

  (1)承诺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二年内不减持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4)若承诺人减持华达新材股份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5)若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具体减持情况。若承诺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6)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2、实际控制人邵明祥、邵升龙,及实际控制人姐妹邵明霞、邵春霞承诺

  实际控制人邵明祥、邵升龙及实际控制人姐妹邵明霞、邵春霞承诺如下: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二年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4)若本人减持华达新材股份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5)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具体减持情况。若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二)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承诺

  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邵关根、邵根凤、邵文庆、邵群英、胡正华、汪生卫、倪文达、施金根、邵淑萍、胡利苹、胡利芳、倪玉琴、施云霞、吕凌霄、曲晓玉、曲建一、盛立峰承诺如下: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4、若承诺人减持华达新材股份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三)本公司股东仁祥投资承诺

  1、承诺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承诺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3、在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4、若承诺人减持华达新材股份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若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具体减持情况。若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6)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四)本公司股东恒进投资、聚丰投资承诺

  1、自华达新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华达新材股份,也不由华达新材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华达新材股份。

  2、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承诺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3、若承诺人减持华达新材股份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4、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绍敏、钱军良、董洁宇、蒋玉兰、陈光连、朱玉田、孙灿平承诺如下: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承诺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

  4、若承诺人减持华达新材股份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具体减持情况。若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除上述承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将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规定: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职届满后的半年内,每年转让的华达新材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新材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新材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本节所述控股股东,是指浙江华达集团有限公司;

  (2)本节所述实际控制人,是指邵明祥、邵升龙;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3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

  (4)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违法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本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发行人之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及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违法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发行人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自缴款日至退款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下列两者中的高者:(1)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依法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回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下列两者中的高者:(1)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其将督促发行人、浙江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如有)依法履行退回申购款、回购股份、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义务,在发行人、浙江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需要履行的退回申购款、回购股份、赔偿投资者损失等事项进行审议时(如需),将投赞成票。

  3、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对发行人、浙江华达集团有限公司退回申购款、回购股份、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履行退回申购款、回购股份、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义务,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需要履行的退回申购款、回购股份、赔偿投资者损失等事项进行审议时(如需),将投赞成票。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五)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承诺

  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审计机构天健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发行人律师国浩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国浩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评估机构坤元评估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华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华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华达新材和公众利益,加强华达新材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华达新材经营管理活动;

  2、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华达新材利益。

  六、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采取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此出具了相关承诺:

  (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二)公司若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四)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五)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以及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诺的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七)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95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34号”批准。证券简称“华达新材”,证券代码“60515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8月5日

  (三)股票简称:华达新材

  (四)股票代码:60515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9,34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9,84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9,84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本公司债券;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间接接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华达集团,华达集团持有公司226,780,00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的57.65%。华达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实际控制人

  邵明祥,中国国籍,拥有澳门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0123196808XXXXXX,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1968年8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曾荣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18年度、2019年度杭州市富阳区十大工业功勋企业(优秀企业家)、中共富阳市(区)委、富阳市(区)人民政府优秀经营者,中共富阳宣传部富阳市十佳青年、富春十杰青年,杭州市企业家协会、杭州市企业联合会第八届杭州市优秀企业家。曾任浙江华达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总经理,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富阳市第七届和第八届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控股股东华达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浙江龙祥房地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绿阳房地产董事长、杭州金月湾房地产董事兼总经理、杭州龙祥房地产总经理、杭州市富阳区工商业联合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主席,杭州市富阳区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邵升龙,中国国籍,拥有澳门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0102196408XXXXXX,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196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工商管理博士。曾荣获浙江省十大优秀青年,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十大杰出青年,中共富阳市委、富阳市人民政府十大功勋工业企业优秀经营者,中共富阳市委宣传部富春十杰青年等荣誉。1982年到1992年为杭州小营巷派出所民警,1992年至今历任华达集团员工、执行董事、监事等职,2011年10月至2015年1月担任华达有限执行董事;浙江省工商联直属商会执委、常委,富阳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等职务。现任浙江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杭州绿阳房地产董事、杭州龙祥房地产监事等职务。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为39,340万股,本次发行9,84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前后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见下表:

  ■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96,338户,发行人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9,84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8.5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8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85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60,240股,包销比例为0.1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4,132.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217”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明细如下:

  ■

  每股发行费用为:0.93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74,999.94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30元/股(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1元/股(按经审计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市盈率:20.66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尾数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20〕37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母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母公司及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7678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公司2020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上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元

  ■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为本报告期较上年同期的差值。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钮嘉、金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五)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了一次董事会及一次监事会,未召开股东大会;

  1、董事会召开情况

  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2、监事会召开情况

  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219512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钮嘉、金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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