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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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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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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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在上市期间内,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春风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亦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5)上述承诺均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6)除上述承诺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行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票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陶春风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票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领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的履行法定责任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申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中联评估承诺:因本公司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三、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

  宁波定鸿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宁波定鸿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承继、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下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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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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