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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雷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2017年8月,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对型号ZN6463V1U5的多用途乘用车开展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检测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GB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的要求。
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中汽雷日销售上述型号的多用途乘用车160辆,货值金额2,085.28万元,违法所得28,642.08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中汽雷日进行ZN6463V1U5的多用途乘用车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中汽雷日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642.08元;
2、罚款6,255.84万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中汽雷日已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日前已收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前述《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中汽雷日拟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中汽雷日作为汽车经销商,上述罚款将由生产ZN6463V1U5型号多用途乘用车的主机厂予以支付,且主机厂已就代为支付罚款事宜出具了《承诺函》。公司后续将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号);
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市监复[2020]283号)
3、《主机厂承诺函》。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