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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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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20-046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执行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依据(2013)辽民二初字第22号、(2013)大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22号涉及金额8,000万元及利息、122号涉及金额2400万元及利息)下达了(2016)辽02执恢625号《执行裁定书》、(2016)辽02执恢6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14,720万元存款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依据上述冻结裁定,大连中院冻结公司12,000万元银行存款。

  上述情况公司已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7年12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案件的执行情况

  近日,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抚顺经济开发区鸿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协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乙方:抚顺经济开发区鸿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三方确认两案执行和解金额合计为8,000万元整(捌仟万元整)。甲方同意由大连中院从甲方1被冻结款项中直接扣划到大连中院。

  2、大连中院扣划款项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和解协议上述约定,(2013)辽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2013)大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乙方对甲方1和甲方2的权利消灭;乙方不得提起对甲方1及甲方2在(2013)辽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2013)大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执行请求。

  3、本案执行费用由甲方承担,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16万元(壹拾陆万元),甲方同意由大连中院从甲方1被冻结款项中直接扣划。执行费用14.74万元直接划扣。

  4、大连中院划扣款项后,抚顺经济开发区鸿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再无其他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关系。

  目前,大连中院已从本公司被冻结款项中直接扣划和解金额、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合计 8,030.74万元。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公司以前年度已计提相关损失14,720万元,因此本次执行后,会相应增加2020年度净利润(合并)5,016.95万元。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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