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02),于2020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49),报告中提及的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建设)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 2020 )苏0582执3223号《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6月2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29),公告中提及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2020)最高法民辖终23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20 )苏0582执3223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3,200,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2020)最高法民辖终2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初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太平洋证券对上诉人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2020)苏0582执3223号《执行裁定书》是对公司相应价值查封、冻结的裁定,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最高法民辖终23号《民事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鉴于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 2020 )苏0582执3223号《执行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2020)最高法民辖终2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