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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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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20-036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555号泰富广场A座15楼1503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金波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298,013,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42,874,902股的54.895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名,代表股份210,828,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42,874,902股的38.835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87,18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42,874,902股的16.0600%。

  3、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农、肖玥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为远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298,01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29,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8%;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弃权0股。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为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298,01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29,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8%;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弃权0股。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0、为宁波远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298,01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29,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8%;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弃权0股。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实现的补偿实施方案(修订稿)》,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金波先生等25名自然人应放弃其所持公司股份中部分股份的表决权,详情如下:

  ■

  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金波先生等25名自然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提案均未进行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农、肖玥。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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