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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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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之子公司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中国银行镇江大港支行营业部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营业部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37101001003

  55180 ,截至2020年7月8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GWh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孚能镇江三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祥熙、岳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贰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拾贰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孔祥熙、岳阳

  项目协办人:张骁铂

  项目组其他成员:董光启、邵劼、蒲贵洋、马腾、斯宇迪、李世静和顾翀翔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孔祥熙,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岳阳,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孔祥熙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管理学硕士。2011年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先后负责和参与了光威复材IPO项目、西宁特钢、佳讯飞鸿非公开发行项目、苏交科、京蓝科技、众泰汽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蒙草生态可转债项目等。

  岳阳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能源与环保行业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工学硕士。2014年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先后负责和参与了光威复材IPO项目、天合光能IPO项目,中山公用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忠旺、太阳能、东方精工、蒙草生态、黑牛食品、佳讯飞鸿、中持股份等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香港孚能、实际控制人YU WANG(王瑀)、Keith及其一致行动人赣州博创、赣州精创、赣州孚济、赣州孚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下,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及发行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CRF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股东CRF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12,048,882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2,956,762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除香港孚能、赣州博创、赣州精创、赣州孚济、赣州孚创、CRF外的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除香港孚能、赣州博创、赣州精创、赣州孚济、赣州孚创、CRF外,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四)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非独立董事YU WANG(王瑀)、Keith、CHEN XIAOGANG(陈晓罡)、Robert Tan(谭芳猷)、陈利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下,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及发行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如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股份锁定期限。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香港孚能、实际控制人YU WANG(王瑀)、Keith及其一致行动人赣州博创、赣州精创、赣州孚济、赣州孚创承诺: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除香港孚能外的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相关承诺

  除香港孚能,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安晏、上杭兴源以及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西立达、北京立达、共青城立达、深圳立达、赣州裕润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非独立董事YU WANG(王瑀)、Keith、CHEN XIAOGANG(陈晓罡)、Robert Tan(谭芳猷)、陈利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

  3、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4、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若本人持股5%以上,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四)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全体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款承诺。

  3、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时,将遵守如下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若本人持股5%以上,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五)关于发行人相关股限售期结束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香港孚能、实际控制人YU WANG(王瑀)、Keith及其一致行动人赣州博创、赣州精创、赣州孚济、赣州孚创承诺:

  “1、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25%。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安晏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安晏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3、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杭兴源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杭兴源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两年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4、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西立达、北京立达、共青城立达、深圳立达以及赣州裕润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西立达、北京立达、共青城立达、深圳立达以及赣州裕润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5、间接持有发行人权益的董事CHEN XIAOGANG(陈晓罡)的配偶出具的相关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权益的董事CHEN XIAOGANG(陈晓罡)的配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亲属自发行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下,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及发行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香港孚能、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发行人股票正式发行上市之日起3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发行人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本预案中采取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发行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回购发行人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发行人实际情况,按如下顺序实施:(1)发行人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回购股票

  发行人回购股票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回购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票具体方案,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发行人当时股价情况及发行人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3)发行人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票决议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发行人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发行人依照决议通过的回购股票的议案实施回购。

  2、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

  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具体措施如下: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且发行人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不会使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提交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案并由发行人公告。

  在发行人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条件,且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不会使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提交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案并由发行人公告。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30%。

  (2)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公告的方案实施增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具体措施如下:

  (1)在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条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不会使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30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提交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案并由发行人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税后金额的30%。

  (2)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公告的方案实施增持。

  对于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发行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票金额累计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的50%,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2)单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控股股东用以增持发行人股票金额累计已超过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发行人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3)单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金额累计已超过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取得发行人薪酬税后金额的50%,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票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再度触发

  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发行人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措施履行相关义务。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发行人将扣留其下一会计年度与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会计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发行人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香港孚能、实际控制人YU WANG(王瑀)、Keith及其一致行动人赣州博创、赣州精创、赣州孚济、赣州孚创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总资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产生尚需一定时间,因此,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同时,发行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而大幅增加,总股本也将增加。尽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慎重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确定,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产生收益均需一定周期,在此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随着总股本的增加而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

  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董事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将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上市后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公司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努力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资本回报水平。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产能建设项目,全部用于主营业务,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实力以及抵御市场竞争风险的能力。公司已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基础上,通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相关设备的购建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使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综合竞争力,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所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广阔的市场空间。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客户和市场地位的基础上,通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加强市场开拓力度、加快人才储备建设等措施,扩大现有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巩固行业地位。

  同时,公司将持续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和公司运营管理机制,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运作方案等,不断提高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制度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制定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持续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在本次发行后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香港孚能、实际控制人YU WANG(王瑀)、Keith及其一致行动人赣州博创、赣州精创、赣州孚济、赣州孚创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指定报刊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赣州孚济、赣州博创、赣州精创和赣州孚创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来将不会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企业。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对自身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或活动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

  (2)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实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利益;

  (3)发行人认为必要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相关企业或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4)发行人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5)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4、如果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本承诺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难以避免的关联交易,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关联交易合理、公允,避免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香港孚能、实际控制人YU WANG(王瑀)、Keith及其一致行动人赣州博创、赣州精创、赣州孚济、赣州孚创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目前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公司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自愿承担由此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二)除香港孚能外的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相关承诺

  除香港孚能外,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安晏、上杭兴源以及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西立达、北京立达、共青城立达、深圳立达、赣州裕润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目前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公司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企业自愿承担由此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目前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公司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九、关于做出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公司的承诺内容系本公司自愿作出,且本公司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4)因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香港孚能、实际控制人YU WANG(王瑀)、Keith及其一致行动人赣州博创、赣州精创、赣州孚济、赣州孚创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的承诺内容系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自愿作出,且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1、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因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①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②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①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②若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四)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全体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①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②若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十、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香港孚能、实际控制人YU WANG(王瑀)、Keith及其一致行动人赣州博创、赣州精创、赣州孚济、赣州孚创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因其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承诺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因其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发行人会计师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所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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